【案件】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案情介绍】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海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并且其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也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则急于承揽工程,以不变价与海擎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在施工时中兴公司发现地质特殊,需大大增加工程量,遂与海擎公司联络,提出优化方案。海擎公司坚持工程造价为不变价,对设计方案的建议未予重视和答复。在此情况下,中兴公司仍按原方案实施,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并且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
【案件要点】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方面临巨大的工程风险
本案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很大程度是基于当地特殊地质。但是地质勘查报告是在《工程合同》订立后才交给施工单位,并且其提供的施工设计图未经审查。虽然双方以不变价签订《工程合同》且合同有效,但是,对于因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问题,建设单位由于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高法院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强调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建设程序。在基本建设的规定程序中,与工程质量的形成关系密切的是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地质、水文等情况,给出地基承载力。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工作的基础资料,设计单位据此确定选用的结构形式,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违反此程序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违反方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最高院判令施工单位中兴公司对质量事故不能免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高法院主要对中兴公司的如下行为做了否定性评价:(1)在建设单位未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经审核的图纸的情况下,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急于报价承揽工程;(2)在其优化方案未得到建设单位采纳后,未从工程质量安全出发,而是仍按原方案实施。上述行为表明,中兴公司为谋取合同利益而忽视了质量风险,对于质量问题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有违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虽然海擎公司是违反建设程序在先,但是,中兴公司在工质量事故发生前有机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但是中兴公司不顾现实风险而仍然按照约定施工。中兴公司的行为与海擎公司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严重的质量事故。因此,中兴公司不能因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二审和再审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0%),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30%),施工单位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综上,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省略或颠倒基本建设程序,不能存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最终很可能得不偿失。通过司法的方法可以给双方责任划分给出最终结论,但是,无法挽回任何一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