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5日)

2020-07-2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690

  一、司法与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刊宪并即时生效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并于即日晚11时起开始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通过香港国安法,并在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将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国安法是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而制定。

  这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极少数违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当行使这些权利时,无须担心触犯国家安全法律。随着香港国安法生效,特区政府警务处将于7月1日成立国家安全处,专职处理相关工作。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尽快成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2、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保证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审判执行安全有序运行

  2020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共七条,分别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庭审秩序维护、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司法警察如何履行职权作出规定。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制执行工作警务保障等司法改革工作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新增加“在刑事审判中,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职 责。同时,依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处置妨害诉讼活动中具有的采取强制手段、提请强制措施等执法权限,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由“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转变。《规定》对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第九批司法改革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第八批、第九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两批案例选编汇集26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示范参照的样本。

  此次入选的案例聚焦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瓶颈性、制度性、配套性问题,探索创新性强、做法举措实、实践效果好,重点推广了相关法院在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健全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构建多元解纷体系,健全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探索电子诉讼模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案例典型性、可推广性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金融与证券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评级操作规程、分类监管、附则等五部分,从总体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一是设定监管评级要素和方法。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四个方面,权重占比分别为15%、25%、35%、25%。《办法》还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涉刑案件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相应评级调降条款。二是明确监管评级操作规程。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三是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监管评级结果级数越大表明级别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机构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规制,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效能,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迈向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明确,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20年7月 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简称“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坚持法治化原则,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办法发布实施,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近日联合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推进简政放权,以及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等。

  《托管办法》的修订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其次,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再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最后,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证监会表示,《托管办法》出台后,将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社会民生

  1、泰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草案通过 允许同性伴侣婚姻登记

  2020年7月8日,泰国内阁批准了一项法案,允许同性伴侣进行婚姻登记,并同意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拥有相同的权利。泰国总理府副发言人拉差达·德纳迪雷克(Ratchada Dhnadirek)表示,当天的内阁会议批准了《民事伴侣法》草案,并同意修订泰国《民事和商事法典》中与之相关联的条款。民事伴侣法案的核心在于让性别取向不同的人群能够享受平等的保护和不受歧视。

  根据该法案,年满17岁且一方或双方都是泰国国籍的同性伴侣可以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同性配偶享有已婚丈夫和妻子相同的法律权利,包括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未成年人可登记注册成为同性配偶,但必须事先征得其父母、监护人或法院的同意。当完成登记后,未成年同性配偶将同样被视为成年配偶。同性配偶可以领养子女。当配偶的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与《民商法典》规定的传统已婚夫妇相同的继承权。此外,《民商法典》中有关配偶、家庭和子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同性配偶。

  至于修订后的《民商法典》将规定,男女双方在其中一方有法律认定的同性伴侣时,则不可以登记结婚;婚姻中的夫妻其中一方如果有同性伴侣,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理由;离婚后获得赡养费的一方在有了新配偶或者伴侣后,将不再获得赡养费。

  上述法案和相关法律的修订将在提交泰国国会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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