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0年6月16日-20120年6月30日)

2020-07-0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736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202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

  此次《意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意见》共9个部分19个条文,可分为四大板块。第一板块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第二板块包括:法律的查明与适用;第三板块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第四板块包括: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

  2、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规定》全文共1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二)明确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三)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四)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五)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七)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切实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3、四川立法保护企业权益,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为了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6月15日,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参与权等,对典型侵害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收益权、职业豁免和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条例草案提出,企业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明确了7种不得干预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政府诚信制度、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市(州)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归口管理,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措施。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符合条件机构开展业务无需申请

  2020年6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通知》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此外,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2、《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发布,对屡查屡犯从重处罚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此外,《办法》坚持依法严格处罚的基调,推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

  在处罚适用方面,《办法》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三、社会民生

  1、两部门印发校外培训合同范本,对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2020年6月17日,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学生)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向家长(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同时还为家长(学生)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示范文本同时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2、三部门: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2020年6月1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明确,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

  《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

  3、国家医保局: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纳入省级医保目录

  2020年 6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要在综合考虑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通知》要求,畅通试剂采购渠道。一是普遍开展公开挂网采购。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挂网工作,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所在省份的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二鼓励开展集中采购。鼓励省级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选择产品质量较高、生产能力较强、供应稳定、诚信较好的企业,通过竞争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多家中选,保证供应稳定性。对于有大规模人群检测需求的地区,应优先开展集中采购。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四、知识产权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标准》还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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