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31日)

2020-04-0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玟骄 浏览:572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2020年3月13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该意见指出充分认识国境卫生检疫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明确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两高”发布批复,明确珍贵树木范围等理解与适用

  202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据悉,按照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最高检: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或阻碍后可通过12309控告申诉

  2020年3月23日,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热线服务电话设置接听、分流和处置专席,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同步上线。

  在去年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的基础上,今年最高检仍将继续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针对律师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和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收集证据权、庭审质证权等受到侵犯和阻碍问题,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通过扎扎实实办案把保障律师权利工作做细做实做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巩固和加强值班律师参与接访的制度建设。在今年开展的信访积案专项清理工作中,举行公开听证的将邀请律师参与,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化解矛盾的作用。最高检还将及时收集、发现、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发布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挂牌督办一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

  4.最高法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法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理念,聚焦涉诉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引导办案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稳定社会对司法案件处理的合理预期。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最高法将及时分批次发布更多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5.最高检:因疫情未及时还贷企业不作犯罪处理

  202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严格依法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办案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高对利用金融新概念、科技新概念实施犯罪的识别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维护金融安全,对于融资不规范问题慎用刑事手段。

  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要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6.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意见》多处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二、金融与证券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2020〕13号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20〕129号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发布《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020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银发〔2020〕64号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4.银保监会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7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管理。

  该办法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取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等。对于股权管理方面,该办法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增加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同时适度提高了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三、社会民生

  

       1.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以银保监发〔2020〕6号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2.司法部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020年3月2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动员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为党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评估法律风险,提供论证意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广泛开展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组建律师团队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应对处置,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和律师调解试点,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着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结合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做好援企稳岗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经营秩序。

  3.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4日,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是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

  这次发布的10个案例是从全国范围内遴选的100多个典型案例中精心挑选出的,涉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仲裁工作五个领域,具体包括农民工法律援助,公证、“互联网+仲裁”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司法鉴定护航打击贩卖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等内容。这些指导性案例生动典型、务实权威,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也为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建设工程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2020年3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决定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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