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794

  一、重磅讯息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分为三部分:(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3.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2020年1月起施行

  2019年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解释》提出,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日,最高法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证券法四审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证券法分十四章、共226条,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有发审环节,取消发审委;(二)把IPO的关键条款从持续盈利能力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三)单独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设立章节;(四)删除证券服务人员需要有2年工作经验的要求;(五)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5.全国人大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将该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删去第八条和第十四条。

  6.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7.最高检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1、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2、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3、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此次发布的《规则》是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订后的第三次修改,共17章68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全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法律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工作原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9.“基因编辑婴儿”案,判了!

  “基因编辑婴儿”案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二、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

  1.生态环境部发布5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相关国标

  2019年12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5项国家标准,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相关文件及标准内容为基准,规范引用并更新、统一了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场地”和“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关注污染物”的术语和定义;将“修复工程验收”修改为“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的表述。

  2.住建部、财政部要求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

  2019年12月6日,住建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农房抗震改造支持对象进行了明确。中央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优先支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住房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改造农房,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各地实际将中央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支持对象适当扩大到7度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住房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1、针对工程方向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部委发布《办法》,各地区还应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政府项目原则上要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后方可开始发包。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3、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4、重点提出合理分担风险,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5、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不可超概;6、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重大,全部终身制。

  4.住建部: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

  2019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意见》明确,优化招标投标方法,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另外,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医疗与卫生

  1.卫健委: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2019年12月13日,卫健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五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其中,《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2.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

  2019年12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公布了《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文件指出,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申报产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受益风险比和剩余风险,且风险评估结果应当表明受益大于风险。在申报产品注册申请过程中及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申请人、注册人应当按照既定临床试验方案继续开展临床试验和完成其他研究工作及要求。注册申报资料除满足本指导原则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其他要求。

  3.新版药品和药材进口备案管理系统12月25日启用

  2019年12月19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启用新版药品和药材进口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备案系统自2019年12月25日起正式启用,报验单位登录http://www.singlewindow.cn 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备案系统暂采用企业自行注册用户名密码的方式登录,同时对已有中国电子口岸IC卡的企业提供IC卡登录方式。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安全的保护,将逐步过渡到完全使用IC卡登录。

  四、知识产权

  1.国知局拟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2月18日,国知局公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涉嫌侵权的图形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视觉近似的;(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图形商标,且无显著区别的;(三)其他与注册商标的构图、着色、视觉近似的。

  2.案例丨获赔243万!“怡口蓮”把“怡口莲”告了

  因认为对方侵犯自身的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厦门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法院认为,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3.11省市试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

  2019年12月25日,国知局办公室公布《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确定,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北京市、四川省、江苏省等11个地方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

  《通知》提出,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稳步推进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不断强化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方式,保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和规范使用,真正做到核准更科学、监管更严格、服务更优化。

  五、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跨域立案服务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实现

  在12月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宣布,跨域立案服务已经在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实现。自今年7月启动跨域立案服务改革以来,截至12月23日,共提供跨域立案服务近2万件。

  钱晓晨表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就近中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一审民商事、行政和强制执行三类案件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构建起“家门口起诉”新模式。

  六、金融和财税

  1.深交所发布股票期权相关规则及指南

  2019年12月7日,深交所发布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指南》等4项指南,即日起实施。

  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是规范股票期权运行的制度依据,内容涵盖合约管理、交易与行权、风险控制、交易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管理等事项,对组合策略、组合行权、做市商双边报价、便利投资者开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大宗交易、证券保证金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市场已有经验。

  2.上交所发布《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2019年12月10日,上交所公布《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下称《指南》),自2019年12月21日起实施。

  《指南》明确,做市商流动性服务业务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的,上交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3.央行、发改委、证监会拟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

  2019年12月20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公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月18日。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企业信息披露的义务。统一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披露文件要件、募集资金管理、企业内控制度与独立性等要求。统一存续期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频率及时效性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统一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

  4.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2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使用情形;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三是强化使用约束;四是强化监督追责。其中,《规定》明确,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5.央行拟出台办法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查,视情况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采取相应措施:(一)在一定时期内被投诉数量增长较快的;(二)发生群体性投诉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对人民银行转交的投诉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进出口税目,则与2019版相同,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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