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884

  一、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

  (一)六部门通报租房中介违法违规案例:严查串通价格囤积房源等

  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以来,各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例。近日,6部门将各地在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中查处的7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这7起典型案例是:一、深圳市龙岗区住房租赁“黑中介”恶意克扣押金租金,暴力驱逐承租人。二、上海“安居客”网站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三、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规开展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四、西安小青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五、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杨某翔隐瞒租赁信息,侵吞租金。六、杭州聚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发布出租房源信息。七、周口舒心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收低租”骗取租金。

  (二)三部门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相关要求,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

  1、市场监管总局拟修订《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12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除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起重机械外,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造单位使用无相应生产许可资质单位加工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案例丨“假结婚”购房有风险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赵某诉刘某、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该案中,赵某系王某债权人,王某与刘某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各方就涉案房屋的权属产生争议。赵某主张王某通过离婚的方式低价转移名下房产,其行为对债权人赵某造成损害。一审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情况,经审理后支持了赵某的诉请。刘某不服遂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询到的同时段房屋售价,并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王某与刘某约定的120万元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该行为本身即可影响王某的偿债能力,对赵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且目前并不能确认王某对外债权债务的情况,无法认定在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时,刘某所支付款项可以满足赵某的债权,故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请。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二、医疗卫生、生物技术

  (一)国家药监局就《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询意见

  11月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布《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1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抽样单位应根据当次抽样工作的目标要求,组建相应数量的抽样工作组,每个抽样工作组的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资质及相关材料,实地查看贮藏场所环境控制措施、运行状态及监控记录等情况,现场查验包装标签标示的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

  (二)案例丨以虚构身份推销医疗品 医疗器械公司经理获刑3年3个月

  通过虚构合作关系、虚构专家身份、虚构体检结果等方式,杜红岭等3人向9名老人销售“康美信端藜聚合酶复合浓缩液”,骗财28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红岭等3人1年4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红岭、陈冠斌、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红岭、陈冠斌、付强诈骗多名老年人钱款,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其他同案犯已经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钱款并获得谅解,而庭审后杜红岭、陈冠斌在其家属帮助下将剩余诈骗钱款退缴到法院,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均能获得赔偿,故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从宽处罚。另外,被告人陈冠斌、付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对其均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红岭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冠斌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

  三、金融和保险

  (一)外管局拟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

  11月14日,外管局公布《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至2019年11月24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二)证监会拟修订《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内容有:一是完善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二是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三是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四是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

  其中,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办法》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同时,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三)银保监会拟规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

  11月22日,银保监会公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1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托公司股权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依照本条前款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四、会计、审计、税务、财务服务

  (一)重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据财政部网站11月27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重磅!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发布!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修订内容包括:《办法》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办法》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三)税总修改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完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关于加强公职律师使用规定等。

  五、司法与仲裁

  (一)案例丨郭碧婷案二审改判!未损害公众形象不予支持精神损失

  10月31日,上海一中院对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上海某服饰公司因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进行营利宣传,被郭碧婷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但案涉照片的展示不会减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难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故二审依法改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11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公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最高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11月14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要予以区分。

  《意见》强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5日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并于发布日起在全成都范围施行。

  意见共四章六十二条,第二章权利保障分为“保障律师受委托申请立案的权利”、“保障律所会见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保障律师举证、质证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各项权利”、“保障律师参与庭审的各项权利”、“保障律师的各项知情权利”、“保障律师约见法官的权利”、“保障律师便利参与诉讼的权利”,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和维护律师执业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将落实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监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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