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土地与建筑工程
1、住建部拟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2019年9月30日,住建部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10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前期资料或提供的前期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三)未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的;(四)在基坑隐蔽前未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施工验槽的。
2、农业农村部: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19年10月1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住建部发文,规范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9年10月28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公布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建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司法与仲裁
1、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 “意见”),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该《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两高三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对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该《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4、最高院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的报送单位,并按照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和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三、医疗与卫生
1、国家药监局就两项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相关文件征意见
2019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和《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11月15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水、部分放射性药物等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需进行质量提升研究,灭菌工艺、滤器与包材选择(含相容性研究)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次征询意见
2019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告,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三次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至2019年11月1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二)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未成年人名义介绍商品;(四)制作成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医疗服务资讯等节目(栏目)形式;(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
四、金融与财税
1、九部门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补充规定》
2019年10月9日,银保监会会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下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2、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正式推出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从规则上体现了对2016年版《重组办法》的适度纠偏,反映了监管对资本市场新近诉求的回应。
这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
3、金融机构资产新规:细化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认定条件
2019年10月19日,发改委、央行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加以明确。
其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等;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要求由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政府认缴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4、证监会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宣布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启动,重点推出五大举措。
按照新三板改革的总体思路,证监会将重点推进以下措施:优化发行融资制度,按照挂牌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构建多元化的发行机制,改进现有定向发行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新三板的自律审查职能,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不同类型的挂牌企业融资发展。同时,借力挂牌公司的转板上市机制,在精选层挂牌一定期限,且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转板上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5、证监会拟修订《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11月24日。
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7条,增加5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二)修改完善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三)结合实践经验,改进立法程序机制。
五、贸易与竞争
1、中国与毛里求斯签署中非首个自由贸易协定
2019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毛里求斯驻华大使李淼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方和毛里求斯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比例分别达到96.3%和94.2%,占自对方进口总额的比例均为92.8%。毛里求斯剩余税目的关税也将进行大幅削减,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最高将不再超过15%,甚至更低。
2、商务部:2020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2019年10月22日,商务部公布《关于2020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并以附件形式对 《将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进行了公示。
《通知》明确,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3、优化营商环境!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和《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六、知识产权
1、案例丨默邦诉莫特森、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默邦公司诉莫特森公司、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改判莫特森公司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莫特森公司将默邦公司全称及“默邦”添加为关键词的行为,因莫特森公司注册了“Mbang默邦”商标,二者间存在明显的权利冲突,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商难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故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2019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规定》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3、专利保护协会规范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
近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明确,诉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调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1)强迫调解;(2)违法调解;(3)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4)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5)多次或严重违反所在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相关规定的;(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七、网络安全
1、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酝酿出台,涉及完善征信建设等
近日,央行向部分银行下发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初稿,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正式对外发布。
《办法》重点涉及完善征信机制体制建设,将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之间征信业务活动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违规采集、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惩处力度。
2、电商交易产品质量网上监测规范等国标在义乌发布
2019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标委在浙江义乌召开新闻发布会,批准发布《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网上监测规范》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3、密码法重磅落地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下称《密码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密码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