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8日)

2018-09-12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 浏览:811

  1、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解释》”)。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解释》共21个条文,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对保险标的已交付未登记时的权利行使主体予以明确;明确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规定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四是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该《解释》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201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知》强调,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2018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的通知》(“《通知》”)。弹性招标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通知》明确,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弹性招标发行暂适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人民银行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债券定价;对于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价格偏离过大的情况,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有)应在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有义务接受监管机构、市场机构的质询。

  4、2018年8月15日,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出台有关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实施规则。

  5、2018年8月26日,司法部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旨在维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秩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共9章53条,明确了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简化报名程序和手续,规定了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标准,加强了试题试卷管理,优化了考试实施工作,并规定了应试人员对成绩异议的救济渠道。《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共5章25条,明确应试人员应当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应试人员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行为规范,非因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共5章32条,明确监考人员的一般性规定和计算机化考试的监考要求。从计算机化考试的考前准备、考试实施基本流程以及电子试题下载和回收、考试机管理等方面,对监考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规定了监考员在纸笔考试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流程和标准,包括考前试卷领取、分发,考中管理等操作。

  6、2018年8月26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办法》”),《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范了随机抽选的程序步骤,以及随机抽选候选人、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确定人选等内容。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食药监部门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对向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幼儿园食堂提供送餐服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通知》强调,学校要严格限定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种类,明确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管理要求,严格筛选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供货者。学校一律不得把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等高风险食品直接给学生食用,谨慎购买散装熟肉制品。同时,要对校园内的食堂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食品安全自查,特别是要结合秋季开学的特点,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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