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幸福满足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给受害者身心带来巨大伤害,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有的升级演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女群众的“娘家人”,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协助报警、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难关爱等服务。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早发现、妥处置、多方面救助保护受害者和案涉未成年人、多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和家庭文明建设等领域积极开展协作,取得突出成效。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打老婆”“打孩子”外,还包括家暴引发的杀人犯罪以及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理念和做法:
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简单从宽,也不宜一律从严,而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即属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同时,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严重受损,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及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但仍有群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动报警并积极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依托妇联等社会力量,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希望此案能够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更多的受害者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旨在从另一角度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否则不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使子女、家庭陷入困境。
三是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等,并会同全国妇联等单位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确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裁判性质,无视甚至公然违反,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损害司法权威。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就是施暴者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无视禁令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
四是呼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希望每个家庭成员都能从小我做起,相互关爱、和睦相处,理性解决家庭纠纷,从源头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希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家庭矛盾前端化解、家庭暴力隐患排查等工作,促进家庭暴力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庇护、医疗、救助及未成年人监护等措施,帮助受害者与受害家庭尽早摆脱家庭暴力影响。
2.司法部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并规定了调解和解的制度机制,这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2024年4月,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质效,化解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在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4年上半年收到的29.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后未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为20.2万件,案结事了率达89.4%,比2023年的76.8%提高了12.6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司法部聚焦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遴选了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把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不断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行政复议解决路径和方案。比如,案例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解决了因征收房屋面积客观上无法认定引发的补偿协议履行“僵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让更多的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案例6“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进一步开展调解,指导当事双方达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二是精准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运用调解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等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行政资源的制度优势,提升调解水平,以更具亲和力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比如,案例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中止案件审理,为调解提供时间保证,同时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勘察,推动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案例5“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中,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同步调解32起行政争议,统一调解工作标准、法律认定和处理方式,让行政争议化解更加高效更有力度。
三是不断深化行政复议调解效能。行政复议机关打破“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思维,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矛盾纠纷,实现争议的源头化解。比如,案例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局限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通过调解促成某新能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提高了土地租金标准,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标本兼治”。案例3“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确权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积极处理两个村组之间的相关林地边界纠纷,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为同类山林权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基金资助项目时既要鼓励自由探索,又要坚持目标导向。
二是健全管理体制,适应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要求。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依托单位的工作责任。明确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同时鼓励多元化投入,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
三是完善资助制度,发挥基金促进基础研究发展的作用。扩大依托单位范围,除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有关公益性机构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注册成为依托单位。明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优化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完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
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与评审阶段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力度,落实科研诚信承诺要求,规定申请人、参与者、依托单位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金融与证券
1.金融监管总局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办法
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7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办法明确,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要坚持定量与定性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等原则。
根据办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办法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2.金融监管总局明确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1月1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推动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据介绍,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引入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较标准方法精细化程度更高,同时对银行的机制体制、计量模型、数据系统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经监管部门验收后,银行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24年1月1日,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但修订幅度不尽相同。为进一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验收规定,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
验收规定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同时明确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
验收规定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同时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稳妥有序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工作,指导银行做好高级方法实施,推动银行不断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制定资本规划,持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3.六部门:降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要求
日前,商务部、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述负责人认为,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包括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增加要约收购等战略投资方、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等,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此次修订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决心,通过降低门槛吸引外资,增强了中国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南开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记者表示,《办法》不仅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也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等措施,我国将吸引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另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持续扩大市场开放、加大引资工作力度,外商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之一;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打造‘投资中国’品牌”,明确以吸引和利用外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展现我国对吸引外资的高度重视和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坚定决心。
与此同时,我国引资规模、结构和质量得到全面提升。在全球跨境投资连续两年出现负增长的背景下,2021年和2022年我国吸收外资连创新高,2023年虽出现波动,但规模居历史第三高位,较2012年提升46%,在全球引资中居第二位、发展中国家首位。此外,我国引资稳中提质,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引资占比巩固提升,外资在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等新兴领域投资呈现新亮点。2024年1—7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968家,同比增长11.5%,延续了2023年以来新设外资企业数量较快增长的趋势。
三、社会与民生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车险人身险理赔服务标准发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和《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规范》两项标准,旨在建立一套理赔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引领高质量理赔服务。
据介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基于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理赔服务特点和建设的需要,对车险理赔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场景、投诉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该标准明确了车险理赔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流程和投诉处理,以及接报案、查勘、定损、人伤、赔款支付等各环节的具体标准,对保险机构如何开展车险理赔服务建立了统一标准,为保险机构合规、科学、有效的推动车险理赔服务升级提供具体指导和技术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填补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服务相关标准的空白,促进保险行业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引领行业逐步提升服务标准,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更好服务于社会保障。
据介绍,《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把保险消费者对理赔服务工作“满不满意”作为检验自身理赔服务的“试金石”,维护客户正当利益。同时,该标准主要围绕保险消费者关键服务触点,细化了报案、索赔、理赔审核、结案支付、理赔查勘、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及理赔纠纷多元解决方案等内容。针对保险理赔中的痛点和问题,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寻求对策,探索高质量理赔服务模式,努力提升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带动保险行业理赔服务升级。此外,该标准从“管理体系”“服务便捷性”“服务时效性”“服务获得感”“权益保障性”等维度对保险机构服务评价提供具体指导和技术依据,助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在理赔流程上,该标准不断优化提高理赔效率、简化理赔流程,优化线上化工具等措施,提高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的服务体验。该标准规范了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不断提升保险消费者理赔便捷性和获得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统一人身险理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鼓励保险机构全面提升理赔管理水平,更好引导保险机构人员开展理赔服务,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今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6方面具体工作任务。一是优化传统服务方式,扎实保障基础金融服务。包括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完善适老设施配置、提升柜面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现金服务、推动客服热线适老化改造等。二是用好智能科技成果,提升适老化服务水平。包括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优化手机APP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自助服务和推广使用便携式智能服务等。三是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促进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包括加大适老金融产品供给以及提升保险保障和健康服务水平等。四是强化行为管理,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提升适老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牢固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和妥善处理消费投诉等。五是做好金融教育,营造安心金融消费环境。包括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强化风险防范与提示等。六是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提升适老化金融服务质效。包括强化监管引领、落实监督约束以及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等。
《指导意见》对金融行业提升服务适老化水平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是金融监管总局推动金融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帮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金融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老年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下阶段,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质效。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出台适老化服务标准,促进提升行业适老化服务意识和能力,为老年人提供更贴心、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3.三部门印发通知 对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养老保险新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通知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人员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明确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是明确经办模式。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