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4年9月1日-—2024年9月30日)

2024-09-3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365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作出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强化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的立法宗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及时清理修订了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在内的多部侵权类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制定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规定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

  《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司法理念

  《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是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二是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坚决制裁教唆、帮助侵权,支持合理诉求,助力家校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分别规定了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揽人根据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侵权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四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我们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五是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正确阐释立法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

  六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是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例如,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上述案件的裁判对制止垄断违法行为、指引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均具有参考价值。

  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

  在本次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近年来,以仿冒混淆行为为代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次发布的“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有充分的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威慑各类恶意侵权行为。

  本次发布的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使用行为边界,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与证券

  1.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26日宣布,为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资金入市堵点,努力提振资本市场,近日,经中央金融委员会同意,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举措包括三方面。一是建设培育鼓励长期投资的资本市场生态。多措并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回购增持,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持续塑造健康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中长期资金交易监管,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配套机制,推动与上市公司建立长期良性互动。

  二是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发展。加强基金公司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制定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投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基金公司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努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收益。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建立ETF指数基金快速审批通道,持续提高权益类基金规模和占比。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推动公募基金投顾试点转常规。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丰富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推动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高权益类私募资管业务占比,适配居民差异化财富管理需求。

  三是着力完善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配套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商业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的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推动树立长期业绩导向。培育壮大保险资金等耐心资本,打通影响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制度障碍,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丰富商业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模式,完善权益投资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国有保险公司优化长周期考核机制,促进保险机构做坚定的价值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的长期投资。完善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放开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探索开展差异化投资。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优化激励考核机制,畅通入市渠道,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三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四是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

  发布实施《通知》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的重要举措,将对企业畅通产供销循环、维持正常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续贷政策的落实落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为规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和风险防控,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规范了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的监管统计要求,明确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从统计范围和口径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分险种和分渠道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满期给付、退保金、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承保人次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和从业人员等。《统计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县域机构数据填报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填报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并加强保险公司县域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持续提升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做好县域保险监管工作。

  三、社会与民生

  1.自然资源部印发意见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为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巨大,各地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已有积极探索实践。自然资源部在充分调研和吸收各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探索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意见》,从国家层面明确总体开发利用要求和若干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意见》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开发利用过程更加安全,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据介绍,《意见》主要围绕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健全用地供应政策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完善产权管理4个方面,从国家层面提出了缓解城市土地资源供需紧张、拓展城市空间的政策措施。

  2.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 严格规范网络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聚焦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虚假招聘、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就业歧视、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针对性提出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针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问题,严格规范网络招聘服务,提出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管理直播带岗活动等措施。为有效防范就业歧视,提出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动态监测等措施,防止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针对违规收费问题,提出健全监测机制、督促明示收费标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等措施,重点防范以“内部推荐”等为名收取高额费用、介绍挂靠“残疾人证”牟取不正当利益、诱导个人参与贷款、以培训等名目设置求职招聘陷阱骗取财物等违规行为。

  3. 市场监管总局——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第二批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连同2024年5月首批印发的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标志着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科学识别风险、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有利于全面提升食品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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