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1日)

2024-05-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214

  一、司法与仲裁

  

      1.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法部印发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三个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细化和规范听取意见和听证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司法部印发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明确了重点听取意见的六类内容、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五种情形和应当举行听证的六种情形,规定了通过当面、电话、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以及听证的具体流程,并对中止听证的情形及法律效力、线上视频方式听证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该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力度,实现行政复议调解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贯穿到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能力,将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3.最高检印发意见 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14日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符合《意见》所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

  《意见》强调要严格办案程序,对个案受理、类案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期限、跟踪反馈、请示报告和备案、参照办理细化了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或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均依照《意见》办理。

  《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

  二、金融与证券

  1.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证监会于5月24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为落实近期相关文件关于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等要求,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减持管理办法》,同步修订了《持股变动规则》,并于2024年4月12日至4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则。

  《减持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总体保持了《减持规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并针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与大股东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二是有效防范绕道减持。要求协议转让的受让方锁定六个月;明确因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根据减持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关减持要求;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三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列举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此外,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本次修订后的《持股变动规则》,吸收整合了《减持规定》中有关规范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原有的减持限制;优化了禁止买卖股票的窗口期,支持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从严惩处违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于5月15日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布。

  三、社会与民生

  1.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意见 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共4部分14项,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细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帮助存量机构平稳过渡。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于5月13日印发《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健全统计工作机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是指对农业产业发展、乡村发展建设治理、农民生产生活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明确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加快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是规范统计调查过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统计活动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应当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程序报送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合理确定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审核、汇总、核算、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同时,还对统计调查制度内容设置、统计调查表标识、统计标准使用等作出规定。

  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管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各环节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资料管理的严谨性、规范性,推进电子化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与统计机构共享统计信息;加强统计资料应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数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

  四是压实统计工作责任。明确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和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其工作证件,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五是细化监督管理规定。除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有关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外,规定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对履职尽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差等履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严重问题的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约谈。 坚持鼓励创新 着力规范竞争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于5月6日对外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全面梳理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三)强化平台责任。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四)优化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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