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2024-05-0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508

  一、立法动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6日表决通过了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位法共7章45条,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现行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律。

  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删去其中的“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二、金融与证券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的基础上,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办理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1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农村中小银行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落实该要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或赎回后,按照18号文要求办理提取,其本金和实际收益一并计入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账户限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引导提取申请人合理安排提取时间,协助提取申请人向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申请办理赎回或非交易过户。

  (三)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

  (四)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五)已故存款人账户汇入丧葬费、抚恤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18号文关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简化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账户限额。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尽职免责机制,对于由简化提取引起的投诉、诉讼、资金损失,办理人员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实行尽职免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分支机构落实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相关要求的培训和督促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八)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2.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

  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第四,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推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退市行为,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3.金融监管总局等联合发布通知 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4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制造业金融服务良好经验、衔接近期印发的各项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制造业金融服务重点任务,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优化服务模式,更好助力制造强国建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

  《通知》坚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等。

  在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方面,《通知》要求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保险、非银等各类金融机构协同发力,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

  《通知》提出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三、社会与民生

  1.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4年4月6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六部门修订管理办法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

  4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为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管理办法》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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