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024-03-2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174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诉前保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保障。新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不得拒绝受理诉前保全

  意见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

  司法实践中,无论当事人或律师办理诉前保全经常被法院拒绝受理,导致诉前保全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被架空,此次《意见》出台有望修正这一局面。

  二、使“被保全财产信息明确”的标准更加细化

  《意见》出台前,法律仅明文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意见》第十条明确关于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股权/股票、到期债权、国债/基金、知识产权、其他财产等各种各样财产类型明确的标准,这是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细化。为当事人提供材料作出指引。

  三、明确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情况紧急的情形

  意见第十一条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情形:“(一)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四)丧失商业信誉;(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明确了诉前行为保全情况紧急的情形:“(一)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四)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立案与执行协同

  新规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裁定是否准许诉前保全和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而执行部门则负责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助于确保诉前保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新规强调加强审判管理,有序衔接诉前保全的立案、执行部门工作,确保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立即开始执行。这一举措将有效避免工作脱节,提高保全措施的执行效率。

  五、优化考核指标,激励干警积极作为

  新规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考核指标,建立以诉前保全实施率、保全成功率、纠纷化解率、执行到位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激励机制。这一举措旨在引导干警依法准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提高诉前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明确的考核指标,可以激励干警积极作为,充分发挥诉前保全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纠纷高效化解方面的作用。

  2.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3月22日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为了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

  规定提出,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二、金融与证券

  1.金融监管总局 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建立针对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多元异构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同时要求收集数据应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收集数据。

  2. 证监会:促使上市公司完善治理 更好回报投资者

  3月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外部环境的改善。证监会的首要职责就是抓好全链条各环节的监管,与各方面一起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和一流的营商环境,促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信息透明,更加专注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加稳健经营,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证监会主要从四方面做好监管工作:

  首先,严把入口。企业IPO上市绝不能以“圈钱”为目的,更不允许造假、欺诈上市。审核注册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严之又严,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要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第二,狠抓日常,加强上市后监管。目前证监会正突出抓三件事:一是防假打假。证监会正与有关部门共同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强化穿透式监管,严肃整治、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减持,对一些通过“技术性”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绕道违规减持的,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对于大股东、实控人等违规减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三是推动分红。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状况在持续改善,但常年不分红的公司也不少,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预期性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畅通出口。一方面,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另一方面,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进一步拓宽多元退出渠道,鼓励推动一些公司主动退市。

  第四,压实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企业必须扛起第一责任、主体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作为企业的“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还有各类专业中介机构也都要各负其责,责无旁贷。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过程中,包括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特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让真正有潜力的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支持下成长壮大,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结构,从而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三、社会与民生

  1.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意见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加快形成上下贯通、业务联通、数据融通的基层就业服务格局,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

  《意见》明确了五项重点任务。一是服务网点覆盖基层,聚焦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二是服务信息辐射基层,推广“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联网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精准实施就业服务和重点帮扶。三是服务力量下沉基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下沉基层服务网点开展就业服务,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家等深入基层服务网点提供服务。四是服务模式适应基层,探索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支持基层就业服务网点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动开展就业服务。五是服务供给支撑基层,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就业服务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帮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选树一批基层就业服务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基层就业服务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两部门发文:加强服务管理 为残疾人就业撑起“保护伞”

  3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法定代偿方式。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通知同时明确,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依法打击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一系列具体举措为残疾人就业撑起“保护伞”。

  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全力保障重点群体高质量就业,加强对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是人社部门在稳就业工作上长期坚持的方向。业内专家表示,本次出台的新规定,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恰逢其时。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禁渔三年多以来,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有力,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意见》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优化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推进;要加强动态精准监测,跟踪做好就业帮扶,持续落实养老保险政策,持续做好安置保障;要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消除非法捕捞隐患,打击整治违规垂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持续加强执法监管;要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加快推进生态修复。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目标按期实现,推动在长江流域形成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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