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29日)

2024-03-0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115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来培养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切实贯彻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要求,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文明、安全养犬开展的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靠前管理优势,切实避免犬只致损事件发生。本次选取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中,5个是民事诉讼案例,1个是行政诉讼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达到以下效果。

  一是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比如,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需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但是,实践中不乏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而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遛犬”。案例2中斯某让其7岁孩子欧某独自遛犬,导致孩子未避让不满1岁的婴儿造成婴儿被犬伤害;案例3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均属于这种情况。这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借助这些案例,希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愉悦。

  二是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案例1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案例4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对其相应地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认定属于缪某的犬导致并判令缪某赔偿,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行政责任方面,案例6中,王某某违反当地养犬规定在自己摊铺内无证养犬十一只而且不系牵引绳,在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纠正。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并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饲养。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请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机关正当合法的犬只管理行为,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只致损事件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责任手段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传导养犬有责的规则理念和养犬负责的法治意识。

  三是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前面提到的案例6中,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对王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采取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坚定支持公安机关执法,防止了损害事件的现实发生,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这充分体现了瞄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包某和张某纠纷案件中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调解,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即予以履行。通过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合力调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案结”,又通过教导饲养人应如何依规养犬打开了当事人“心结”,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的协同作用,促推相关方面协力作为,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以司法案件“小切口”推进提升社会治理大篇章,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金融与证券

  1.财政部:着力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

  2月1日,国新办就2023年全年财政收支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侯俊明就数字资产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数据资产已经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这也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原因。”侯俊明介绍,与传统资产类型相比,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具有可复制、非排他等特性,对数据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近期,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价值评估、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好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规范数据资产的登记、存储、使用、披露、处置等环节,构建起清晰、完整的数据资产管理路径,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更好发挥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是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鼓励依法依规推进公共数据资产有效供给,加大数据资产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力度,提高数据资产流转透明度。支持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多样化的开发利用模式。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三是确保数据资产合规安全使用。推动加强对数据资产的监测监督,用好先进技术,严格防范数据资产泄露、损毁、丢失等管理风险。同时,在数据资产评估、交易等环节,设置合理的程序,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

  2.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三个办法”),于近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修订“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本次修订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社会与民生

  1.国务院印发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8章43条,围绕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主要从7个方面完善了应急预案管理措施。

  一是理清管理职责。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理清了各地区各部门职责任务,压实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的职责。

  二是优化体系构成。进一步优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及其分类,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的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要点及具体要求,并针对巨灾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作出专门规定,推动提升大灾巨灾和跨区域协同应对能力。同时,将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体系进行管理,推动应急预案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三是完善编制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着力解决应急预案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审批方式,对报批材料、审核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环节,同时对应急预案备案提出要求,推动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职责。

  五是加强应急演练。明确提出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六是强化培训宣传。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加强应急预案培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七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办法》还对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经费保障、指导监督等提出了要求。

  2.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

  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全文见第十四版)

  3.四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推出8条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举措,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主动跨前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指导本地区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举措,打破思维定势,优化登记工作,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改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软环境”,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硬实力”,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面推进“全程网办”。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

  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围绕各类项目,打通上游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创新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全生命周期以及土地转让和抵押阶段的登记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实现“交地(交房、成交、竣工、抵押)即交证”。

  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鼓励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4. 两部门:广泛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于2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提出广泛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确保春节期间遇困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通知明确,春节期间,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精心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把党中央的关心关爱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刚性支出困难人口等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可优先采取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实施。要深入基层了解困难群众期盼和诉求,认真梳理并下力气解决涉及基本民生保障的苗头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实做细。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日常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情况,对重点预警对象逐一上门走访摸排,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坚持急事急办,尽快发放低保等救助金,满足困难群众过节需要。要加强节日期间人员值班值守,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需求。要备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落实“先行救助”措施,加强遇困人员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5.最高检、全国总工会下发通知保障劳动者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

  通知所指的“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在检察监督与“一函两书”衔接协作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可就发现或掌握的劳动用工违法线索与工会及时会商,推动问题解决。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或者涉及社保欠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于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违法用工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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