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31日)

2024-01-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620

  一、司法与仲裁

  1.“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为规范有序高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各部门职责。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管场所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工作职责,细化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二是深化各环节协作。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管场所应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提供相关文书材料。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及函告程序,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作了专门规定。三是优化多举措保障。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告知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等重要信息,在法定时限内规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法律援助人员会见、阅卷、了解案情等提供便利,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强化全方位监管。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监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协助配合。此外,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2.最高法、人社部、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深化根治欠薪工作等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加强部门联动,织牢根治欠薪“保护网”。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运用工会参与调解协商、行政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司法等多种手段,妥善化解欠薪纠纷。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等部门常态化联合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案例,又有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的案例。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让劳动者在每一起追索欠薪纠纷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形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大格局。

  二、强化多措并举,建立根治欠薪“快车道”。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确保欠薪纠纷及时高效处理。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劳动者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支付令、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在线诉讼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切实回应当事人对于诉讼便利和效率的迫切需求,同时同步加强对不掌握线上平台使用方式当事人的线下诉讼指导,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中,工会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调解,快速化解纠纷。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快速裁决案件,及时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积极能动履职,立足根治欠薪“最前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持续推进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实现诉讼内外纠纷化解方式的系统化、常态化对接,便捷高效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元解纷需求。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汇集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作用,创建劳动关系领域“枫桥”机制,开展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中,当地总工会通过12351热线发现欠薪线索后主动提前介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企业全额支付工资。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企业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等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破产企业职工专场招聘会,妥善解决235名职工安置问题。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欠薪纠纷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通过诉源治理推动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定》。《规定》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有重要意义。

  第二,有助于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

  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标是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在部分地区持续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中的彩礼等支出负担明显减轻。《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

  第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二、金融与证券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修订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

  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2. 金融监管总局:加快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总局于1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推动健全适应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鼓励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优化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服务水平,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助力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效率。

  通知在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上作了差异化安排,要求做实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优化管理制度,健全科技贷款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细化风险评审,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强化数字赋能,推动金融业务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通知要求,要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授信管理和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做实业务合规性审查,进一步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要做好政策协同,加强同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社会与民生

  1.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引领推进乡村振兴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拓展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范围,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的特殊要求,重点聚焦标准实施手段创新应用,强化以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将规章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将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技术要求纳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二是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将其聚焦于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等。三是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范围,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明确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搭建服务平台、融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等具体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农业生产,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乡村治理,努力营造有标可依、有规可循、规范公平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

  2.六部门部署加强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

  1月19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将部署统筹提升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无障碍出行服务和邮政寄递无障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通知》提出,加强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各地将适老化无障碍出行环境建设纳入交通运输相关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交通基础设施要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广应用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新投入运营的地铁列车、客运列车、客运船舶、民用航空器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通知》强调,要改善适老化无障碍城市交通出行体验。要求各地持续扩大95128约车服务覆盖面,加强适老化无障碍公共汽电车站台改造,完善站台盲道、轮椅坡道等设置。督促相关经营者保持巡游出租汽车扬召服务,建立出租汽车“爱心车队”“敬老车队”等。此外,要求各地保留使用现金、刷卡、纸质票证等方式,优化窗口人工服务和志愿服务;落实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等相关要求,优化铁路购票功能,优先给老年人安排下铺。

  按照《通知》,下一步将改进提升适老化无障碍出行信息服务,包括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出行服务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动各类交通场站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改造升级,具备无障碍功能;鼓励引导地图导航定位产品完善无障碍设施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等。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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