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24-01-02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187

  一、重磅!

  1.新《公司法》通过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二、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明晰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二)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三)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四)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五)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六)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七)明确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八)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

  2.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二是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三是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四是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五是明确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六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式,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司法保护需求。

  其中,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

  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

  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

  5.关于酒驾醉驾,“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意见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三、金融与证券

  1.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重要功能和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示范作用,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央企业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主体,也是绿色债券发行的主力军。本次《通知》发布,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支持中央企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强化中央企业绿色低碳技术科技攻关和应用布局,形成示范效应,更好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各个产业。二是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三是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引领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四是加强组织实施保障,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合力推动中央企业更好运用绿色债券融资,优化资本市场服务绿色领域融资。

  下一步,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会同有关方面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强化资本市场服务绿色发展能力建设,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进一步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贡献力量。

  2.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于12月1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等作用。《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8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在经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明确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着力推动专业养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

  四、社会与民生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于12月27日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实现。

  《指导意见》立足中长期,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提出5方面22条措施。一是总体要求。明确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提出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二是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强化国家、省、市、县级疾控机构核心职能,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强化医疗机构疾控职能,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夯实疾控工作基础。三是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着力提升监测预警和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传染病救治、公共卫生干预、行政执法、宣传教育能力,确保准备更加充分、预防更加有效、干预处置更加有力有序。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优化人员配备、完善人才使用与评价体系、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切实提升疾控队伍战斗力、凝聚力。五是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推进法治建设,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信息化支撑保障和科研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疾控事业改革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疾病防治和保障职责。

  2. 教育部:培育和打造一批经典传承教材

  12月7日从教育部获悉,《“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于日前印发。方案提出,推动高校对使用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师生认可度高的优秀教材建立传承创新机制,组建老中青结合的教材建设梯队,创新编写理念,更新内容形态,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典范性、权威性、创新性的经典传承教材,不断提升经典教材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根据方案,到2025年教育部“十四五”本科规划教材重点立项建设1000种左右,遴选5000种左右,加快自主知识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着力打造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质量教材体系,为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方案要求,要组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顶尖学术水平的专家团队,在一些关键学科领域有组织建设一批核心教材。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重点领域,特别是国家急需的战略性新兴领域和紧缺专业领域,鼓励高校联合行业产业部门、科技部门建设一批核心教材。

  根据方案,通过认定的“十四五”规划教材可在教材封面、扉页等位置标注由教育部统一发布的“‘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专用标志,标志使用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在标志使用期内修订的规划教材通过审核后,可继续使用专用标志至使用期结束。使用期结束后修订的规划教材不再标注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十四五”规划教材专用标志使用范围,盗用、仿冒专用标志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自2026年1月1日起,教育部发布的“六五”至“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专用标志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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