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30日)

2023-10-0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448

  一、司法与仲裁

  1.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我国《民事诉讼法》完成修改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完善全省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2023年9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调研转化成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省外经验为重要参考,为全省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前沿实务问题提供具体、明确的工作指引,推动人民法院与保险行业聚合司法、金融之力,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工作指引》提出,一是保险机构积极协助配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包括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红利、满期金、生存金、保险赔款等,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保险机构还应建立专门制度,明晰相关职责,理顺内部流程,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协助执行工作。二是执行和协助执行要程序规范。细化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法证件、司法文书等程序要求,规范人民法院与保险机构在查询、冻结、扣划等环节的衔接配合,明确保险机构协助执行的时限要求。三是保险消费者权益要充分保障。通过通知、告知、允许减保、给予赎买期等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介入权、赎买权以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对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长期护理等关系生命、健康的高保障、低现价产品,一般予以豁免执行,贯彻比例原则,体现人文关怀。四是人民法院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联系人、信息查询、问题反馈等工作联动机制。

  《工作指引》由省级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在国内属于首次,效力层级较高,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前瞻性。下一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中的问题,切实提升全省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案件的质效。

  4.“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依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意见》指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意见》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同时,《意见》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金融与证券

  1.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

  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规则》。《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2.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推动形成执行工作合力,提升执行工作效能,9月11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规则》)。

  前期,《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各方广泛关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执行规则》共三十三条,根据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制定具体规范:一是对案件调查审理阶段加强查找、发现当事人财产线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对不按时缴纳罚没款当事人进行催告督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退库的工作流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行政处罚法》“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予以细化,从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的情形、申请材料内容、审查及批准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四是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申请强制执行时限”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划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执行规则》着力于为证监会罚没款执行工作提供一套全环节、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以往处于模糊地带的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规范罚没款执行工作,积极便利当事人缴纳罚没款,同时并没有新增当事人义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大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强化执行监督,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维护执法权威,切实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3. 财政部印发新版《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于9月12日修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办法》明确,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是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是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是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社会与民生

  1.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于9月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要求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要求主管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2.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9月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新格局的目标,对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建立完善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开展沟通会商,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对象,慈善组织可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帮扶。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集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等相关信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创新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途径方法。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强物质帮扶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类救助帮扶。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主题活动期间,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主题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

  《意见》强调,落实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救助领域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对贡献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给予激励褒扬,并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为切实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意见》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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