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30日)

2023-07-03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整理) 浏览:565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一、案例1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典型意义:酗酒、吸毒所致精神病变不必然减轻其刑事责任。对吸毒、醉酒等自陷型行为应采用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主动摄入行为是加害人的一种生理性依赖,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

  二、案例2 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出庭接受各方质询,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真相,从而协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的起因、过错责任以及家暴事实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避免法官造成错判的风险。

  三、案例3 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典型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案例5 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制度”系该院创举,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在当事人因受到暴力和精神压迫而不敢请求保护或对家庭暴力知识缺失的时候,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回访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另一方面回访制度能够体现司法机关执法的温度,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文字而是实实在在保护自己的有效利器。

  六、案例6 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

  典型意义:“法护家安”集成应用中的“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建立了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治理中心、妇联、大数据管理机构等各部门共同参与、在线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此机制解决了当事人取证来回跑的难题,打通了各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归集与分析预警,极大缩短了各流程的操作时间。

  七、案例7 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

  八、案例8 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典型意义: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

  九、案例9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十、案例10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让受害者感受到司法的强硬,同时也让施暴者体会的司法的严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3件,分别是: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判断上具有指导意义;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是一起通过检察官自行侦查突破关键证据发现的“案中案”,该案对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检察机关将积极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完善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金融与证券

  1、商务部印发《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为契机,加快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商务部会 同有关地方、部门制定《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清单》),明确2023—2025年相关自贸试验区拟自主推进实施164项重点工作,每个自贸试验区的重点工作7—10项,包括重大制度创新、重点发展产业、重要平台建设及重大项目活动等。

  《工作清单》将在以下3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加强分类指导。以清单方式列明未来3年各自建设方向和重点事项,推动各地精准定位、精准施策,实现差异化、个性化发展。二是促进改革创新。《工作清单》涵盖了各自贸试验区主动谋划、自主推进的一系列重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首创精神,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不断深化改革实践创新。三是强化系统集成。《工作清单》赋予各自贸试验区集成性的目标任务,各地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加强重大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深化投资端改革,培育资本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证监会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为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起草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法规体系,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三、社会与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结构上分为:总则、对外关系的职权、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对外关系的制度、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以及附则等六章,共计45条。全面阐述了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任务目标,并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各项职权分配、制度、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出台《对外关系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应对前所未有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该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结构上共8章,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立法,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并全面系统地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制度机制作出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

  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于2023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注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重难点问题,强化规则引领,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扩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的背景、考虑及落实进行解读:

  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领域的便民服务工作,近两年多次颁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文件。近日,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转化为医保惠民实效,国家医保局出台了《通知》,推出首批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更高效的医保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考虑:《通知》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和医保所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推出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举措,逐个突破当下堵点,循序渐进提升服务质效。一是减环节,提速医保转移接续。二是优流程,便利异地就医备案。三是优服务,便捷群众医保信息查询。四是一站办,推行医保服务“一窗通办”。五是减跑动,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

  抓好落实: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有效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将落实情况作为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重要指标,确保首批十六项医保便民措施在各地尽快落地见效;总结各地特色亮点、经验成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服务模式,持续推出医保服务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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