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

2023-03-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敏(整理) 浏览:263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拟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3月29日,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解释》共二十二条,其中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制度与侵权责任负担的衔接,劳务派遣、职务侵权等情形下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责任负担,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解释》明确,在受雇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劳动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3月29日,最高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涉及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等行贿违法行为的查处惩治。在郭某某行贿案中,被告人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矿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哥哥郭某生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人民币;后又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现金共计97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最高法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本批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充值款追回、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附随义务、二手商经营者性质认定等消费问题,涵盖网络技术服务、游戏、旅游、二手交易、电商、外卖、汽车租赁等网络消费领域。在案例八中,消费者王某在被告甲公司运营的某外卖餐饮平台购买了一份麻辣烫,后发现该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律规定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最高检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月1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10件典型案例,关注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新业态新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2件,其中有5件是针对新业态或新问题。在案例四中,部分外卖餐饮经营者未按北京地方标准《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一次性封签,经市监部门警告督促后,涉案经营者均改正。在案例六中,段某某委托佛山某饮品公司生产某饮料,并在其中添加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γ-羟基丁酸,该药物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段某某后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银箔粉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

  5.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8.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5.《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3月14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规定了医保飞行检查的启动、检查、处理等事项,明确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或者大数据筛查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等五种情形下,可以启动飞行检查。《办法》明确,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并指出,对于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飞行检查组织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被约谈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

  6.《立法法》正式修改通过 增加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规定

  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时隔8年再度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

  新版《立法法》重点强化宪法实施与监督,将原版法律文件中“法律委员会”统一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了专委会、常委会等行使相关审查职能时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处理的表述,新增了专委会、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审查机构的主动审查与专项审查制度。同时,本次《立法法》修改还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务职责、联系群众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落实,并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至“基层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事项,明确支持地方协同立法等。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4月3日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自查整改工作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部覆盖,内容方面涉及互联网营销的各个环节,要求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是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是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测管理,等等。同时,《通知》还要求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

  2. 银保监会1号文件:信托业务分类改革今年6月启动

  据银保监会网站3月24日消息,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四部分。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三是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定期排查,严肃问责,确保按新分类标准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四是强化监管引领。

  3.期货监管办法拟修订 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提高准入门槛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

  本次修订一是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二是适度提高上述几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等。

  4.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印发配套制度 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

  3月24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通知》共提出4方面12条措施,明确将研究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起人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分类还调整了产权类、特许经营权类项目的收益率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首发资产规模要求,并明确将抓紧推动REITs专项立法,等等。发改委配套《通知》也强调了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口径明确收益率及首发资产规模等要求,并对前期培育、申报流程、回收资金使用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加以明确。

  5.证监会发布指引 明确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相关事宜

  3月17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相关制度要求。

  《指引》包括备案类型、备案系统、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备案程序和咨询途径五方面内容,并详细明确了各类备案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指引》明确,律所从事《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只须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无需“一事一备”;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另外,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进行重大事项备案,且不得长期积压;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所每年还需进行年度备案。《指引》还明确了重新首次备案的相关情形。

  三、社会与民生

  1.住建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

  3月23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通知》共四方面十项内容,明确要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2.八部门印发通知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帮扶力度

  近日,中国残联会同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力度的通知》,进一步聚焦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

  《通知》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提出七个方面具体帮扶措施,包括生产劳动帮扶,帮助农村残疾人依靠土地从事生产劳动获得收入;实用技术培训帮扶,力争让每个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都能有1人免费接受培训,掌握1-2门实用技术;新业态就业帮扶,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末端服务、云客服等工作岗位;产业带动帮扶,采取多种组织方式帮带残疾人就业增收;金融服务帮扶,推动“农业银行贷款客户推荐平台(e推客)助残金融服务”项目;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为困难残疾人家庭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

  3.五部门: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旅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另外,《管理办法》明确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

  《意见》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明确要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康复、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建立中医传染病临床救治和科研体系,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中医药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牵头建设医疗联合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

  5.五部门: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等清单制定工作

  3月22日,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要求明确,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3月20日,科学技术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适用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明确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相关活动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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