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31日)

2022-05-2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787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运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关键技术加速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促进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应用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建成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超过22亿条,存固证据、智能辅助、卷宗管理等方面应用效能和规范程度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等应用场景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加强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充分发挥区块链在促进司法公信、服务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基础上,制定出台《意见》。《意见》包括七个部分32条内容,明确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提出区块链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典型场景应用方向,明确区块链应用保障措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区块链联盟。《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融入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主动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化解和产业创新发展,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诚信中国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应用顶层设计、持续推进跨链协同应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区块链技术能力、建设互联网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意见》提出要打造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加强司法区块链平台与各行业区块链平台跨链联盟建设,持续提升协同能力;要在互联网端建设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支持当事人等相关主体对调解数据、电子证据、诉讼文书等司法数据进行真伪核验。

  三是提出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见》提出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等司法数据上链存储,推动执行案件等数据和操作上链存证,推动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在司法区块链平台统一存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操作合规。《意见》明确健全完善区块链平台证据核验功能,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推动完善区块链存证的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四是提出应用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意见》提出支持立案信息流转应用、调解与审判流程衔接应用、审判与执行流程衔接联动、提升执行效率、支持执行干警便捷办案等五个典型应用场景,提高业务流程自动化水平,提升司法效率。《意见》提出建立调解协议不履行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和智能合约程序,增强调解程序司法权威,支持多元纠纷化解。

  五是提出应用区块链互通联动促进司法协同。《意见》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跨链协同应用,支持实现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资质、信用报告在线查询及核验,提高核验实时性;提出构建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跨链协同应用,提高案件在线流转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构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等单位的跨链协同应用,建立自动化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模式,提高协同执行工作效率。

  六是提出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意见》提出推进构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产权登记、交易平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区块链平台跨链协同应用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数据开发利用、金融信息流转应用、企业破产重组、征信体系建设等。

  2.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5月22日,最高检发布了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包括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案例4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案例2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巡回检察案例1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案例1件。

  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监督质效

  二、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实效层层递进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凸现监督刚性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

  五、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以检察机关“真欢迎”“真接受”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

  六、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 保障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以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促进实现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简易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以常识、常情、常理促监督、提公信

  3.最高检发布第五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5月16日,最高检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等。

  案例一: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退役军人安置 多元救助)

  案例二: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税务“黑名单” 公开听证 冒名工商登记)

  案例三: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监督 冒名婚姻登记 检察建议 纠正行政违法)

  案例四: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工伤认定 行政争议化解 专项治理)

  案例五: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5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5.最高法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

  4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案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6.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4月2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修改共涉及原司法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金融与证券

  1.证监会:23项举措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通知》着眼于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实施延期展期政策、优化监管工作安排、发挥行业机构作用等四个方面,在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需要提交的反馈意见、问询回复、财务资料时限等作出延期等柔性安排等。《通知》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

  2.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

  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

  《办法》一是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治理机制。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二是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三是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四是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

  3.两部门公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大调整

  5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4.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为稳步推进货银对付(DVP)改革,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一是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纳入适用范围、细化明确中央对手方职责等;二是为落实DVP改革关于制定修改配套规则的安排,规定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资金前证券打标识相关安排,明确交收违约处理程序等;三是对近年来沪深港通、沪伦通、存托凭证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

  5.银保监会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通知》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

  三、社会与民生

  1.三部门: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5月20日,住建部、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通知》还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进度持续提速!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

  5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19号公告,明确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相关事项。

  《公告》明确,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国家药监局拟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5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6月9日。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0章181条,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相比全文条目增加了101条,不仅新增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供应保障专章,其余章节也在现行《条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丰富。

  4.《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

  4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规划》指出,“十四五”期末,要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药品重点品种可追溯;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联动应用;加强化妆品监管业务信息化应用整合及移动化建设。

  《规划》还提出,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深度整合药品审批备案类及信息采集类业务,不断完善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药品审批备案、生产许可、年度报告、生产监管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采集等业务的“一站式”填报、监管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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