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2022-03-2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877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出台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

  3月2日,最高法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全国人大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月11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决定》提出,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最高法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3月16日,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解释》提出,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4、最高法明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3月20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合理确定了“直接损失”范围。根据《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具体内容如下: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三)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四)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成渝金融法院院长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6、维护农民利益 保障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在全国各地抓抢农时开展春耕春播时节,最高人民法院3月18日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反映出相关犯罪不仅违反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还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据了解,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涉农资领域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矛盾,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损失。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和农村稳定安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案例二: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三: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二、金融与证券

  1、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宏观审慎管理工作电视会议

  2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宏观审慎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1年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主要工作,部署当前及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21年人民银行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顶层设计,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体系,确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并实施附加监管,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扎实推进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监管工作,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制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会议强调,2022年宏观审慎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着眼宏观、逆周期调节、防风险传染的功能,推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落地生效,强化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形成标准化的监测评估体系,有序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建立完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监管框架,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监管,加强对产融结合的监测和规范,进一步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加强本外币政策协同,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司局,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跨境清算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3月9日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保险公司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3、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要求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

  2022年3月4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新市民范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等。

  4、财政部要求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3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5、两部门: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月18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明确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七大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包括:资金资产活动相关舞弊和错报、收入相关舞弊和错报、成本费用相关舞弊和错报、投资活动相关舞弊和错报、关联交易相关舞弊和错报、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相关以及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风险与控制。其中收入舞弊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方面,一是关注为粉饰财务报表等目的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为报告期内降低税负、转移利润等目的少计收入或延后确认收入等相关风险。二是关注客户资信调查。

  三、社会与民生

  1、中央财政安排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650亿元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

  今年中央财政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预算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650亿元,同口径较2021年增加84.76亿元,增长5.4%。

  意见明确,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围绕“三聚焦”用好管好衔接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脱贫群众增收效果:聚焦重点地区,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聚焦重点任务,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聚焦重点环节,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2、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1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通知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参照相关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最新版诊疗方案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应在最新版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对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通知明确,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同时,要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

  3、《“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即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支撑市场监管现代化成效显著的发展目标。《规划》提出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新体系。

  根据《规划》,到2025年,创新基础更加牢固。争取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零的突破”,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达到3至5个。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20个以上。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10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0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以上,新增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0个以上,总局科普基地达到30个。

  科研攻关实现突破。完成一批市场监管全局性、前瞻性、方向性的基础理论与战略研究成果,取得30个以上市场监管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培育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成果3项以上,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550项以上。

  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建设全国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逐步实现智慧监管。建设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15个以上,推动100项以上科技成果在市场综合监管和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保持全球前列。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扩围!两部门正式出台文件

  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公告》明确,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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