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
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以下简称《解释》,全文见三版),该《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有效约束和规范执行权,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与此同时,随着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的发展,涉执行司法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于权利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解释》共二十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涉执行司法赔偿立案审查的条件,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的衔接,赔偿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该《解释》立足涉执行司法赔偿实际,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国家赔偿审判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解释》的出台,对于公正及时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执行局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总结涉执行司法赔偿和执行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共同起草制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抓好《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国家监委印发首个职务犯罪实体认定监察执法指导性文件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正式印发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的第一个针对职务犯罪实体认定方面的监察执法指导性文件。
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为依据,共分八部分内容,围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4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明确和解决了追诉标准、犯罪主体、犯罪地、“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及挽回后处置、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等问题。
对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国有企业的其他渎职犯罪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继续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此次印发的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准确把握和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处靠企吃企、“影子公司”等突出问题,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有力有效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3、最高检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长一年 范围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2022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1发布消息,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且将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2021年7月以来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自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政法协同、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审查重点、统筹综合施策,专项活动取得明显实效。据统计,2021年下半年,诉前羁押率降至40.47%,比上半年下降近5个百分点,比2020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第四季度诉前羁押率降至36.31%。
与此同时,专项活动中也存在各地推进力度不平衡、羁押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相关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问题。为推动解决羁押审查中的普遍性问题,强化刑事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意识,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最高检决定将专项活动再延长一年。
最高检调整了专项活动覆盖的案件范围,从原来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等三类重点案件扩大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专项审查活动积极带动更新羁押理念,加强与政法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对人民群众的释法说理、宣传教育,在羁押审查中准确把握案情、充分解读政策、充分用好法律、更好凝聚共识,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羁押理念,在羁押审查中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内生稳定。
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202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共包括五个部分四十五条内容,涵盖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确定了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要求。下面我简要介绍《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一条即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规范应用方式,强化运行管理,以在线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高效便民、注重实效、统筹共享、创新驱动、安全可靠原则。
二是明确了支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信息系统组成和主要功能。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建设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特别说明的是,在第五条第四款中我们明确“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与智慧服务系统其他平台对接,作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统一入口。”为了更加方便、统一、规范地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服务,下一步,我们将基于中国移动微法院,进一步升级形成“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作为全国四级法院统一面向人民群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统一入口。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各项活动依托的平台及其应用方式。明确了从用户注册管理、登录和身份认证、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材料提交、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在线证据核验、在线举证质证、在线证据认定、在线阅卷和查档、在线庭审、在线送达、在线保全、在线委托鉴定、在线服务咨询、在线审理、在线执行到在线归档全流程各类主体的应用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全流程在线诉讼、调解需求。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是明确了人民法院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等运行保障要求。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运行维护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数据管理、应急和故障管理、合作供应商管理、内接系统管理、外接系统管理、宣传推广和培训演练等要求。特别强调了关于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机制”;第三十五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安全、必要、最小范围’原则实现数据共享和安全管控,保证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中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数据依法予以保密,不被随意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六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监督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5、成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了!
2022年2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
6、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全国法院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公正审理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等一大批典型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已蔚然成风。2017年至2021年5年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超过100万件,年均增长率达24.31%,广布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132类民事案件,公正、法治、自由、平等、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弘扬,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本次发布的案例是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后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费用由谁来担、对劳动者就业实施地域歧视精神抚慰金要不要赔、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能不能拦、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后毁约违约金应不应赔、助人为乐担不担责、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侵不侵权、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能不能减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贴民法典实施的问题。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案例一 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二 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三 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四 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案例五 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六 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
案例七 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八 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九 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金融与证券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包括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等,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明确了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
《办法》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2、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对规则拓展优化总体反应积极正面。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下一步,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监管规定》等做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和监管工作,以高水平开放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强相关金融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
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4、四川今年首批政府专项债券正式发行
2022年四川省政府首批专项债券在北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专项债券资金总额377亿元,债券加权平均利率和期限分别为3.11%、16.7年。债券资金投向全省352个项目,将推动全省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形成的实物工作量大幅增加,助力全省一季度经济实现“开门红”。
今年中央财政提前批下达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券1050亿元,加上去年转结的43亿元,今年全省可提前安排的新增政府债券共1093亿元。其中专项债券914亿元,排名全国前列。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在建工程后续融资,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四川省专门设立水利、交通、城市更新(含城市管网建设)、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债券品种,安排60%左右的新增债券额度优先发行。
专项债券支持有效投资是财政发力的重要体现。今年,四川省将通过实施“债券引导”工程,大力推动地方债发行和使用“早、快、准”,更好发挥专项债券拉动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作用。提前批下达专项债券额度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即将开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省市重点项目2022年一季度资金需求予以全额安排。
三、社会与民生
1、国家医保局:2022年每个省集采药品将覆盖350个以上
截至目前,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经开展六批,共采购234种药品,平均降价53%,采购金额在公立医疗机构年药品采购总额中占比30%。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从三年的改革累计成果来看,国家组织集采节约费用2600亿元以上。总体来说,药品价格水平呈稳中有降的趋势。
“目前来看,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已经形成了常态化格局,集采竞价规制、质量、供应、配送、使用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也日趋完善和优化。”陈金甫表示。各地在参与国家组织集采的同时,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从采购品种看,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三大类药品板块均有涉及,冠脉球囊、眼科人工晶体两个品种也已经实现省份全覆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负责人李茂忠表示,国家药监局始终将集采中选产品的质量监管作为药品监管的重中之重,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注册申请建立了绿色通道。截至2021年底,共有693个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周健表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动态监测,切实督促企业做好中选品种的生产供应,集中攻坚医药产业短板难题,引导企业在生产工艺、高端辅料、制药设备等短板空白领域实现新突破。
另外,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地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药品集采将聚焦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三大板块,高值医用耗材重点聚焦骨科耗材、药物球囊、种植牙等品种。
同时,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地方根据临床需要,围绕大品种和常见病,查漏补缺进行推进,力争每个省份开展的省级集采品种能够达到1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能覆盖到5个品种。
2、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加强网约车行业全链条联合监管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结合网约车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知》对多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进行了完善,对处置措施和操作流程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各级相关部门操作实施。
《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事前联合监管要求。要求地方有关部门优化服务流程,严把行业准入关,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二是完善了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将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派单及未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有关数据信息;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不依法纳税;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8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联合监管工作事项。三是细化了全链条联合监管流程。将事中事后监管流程细分为发起、上报、处置等环节。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逐级上报提请采取处置责令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
《通知》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3、工信部拟规定:重要工信数据向境外提供应进行安全评估
2022年2月10日,工信部再次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意见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意见还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的请求。非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
意见同时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领域)或通信管理局(电信领域)或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领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类别、级别、规模、处理目的和方式、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保护措施等基本情况,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公开前分析研判可能对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存在重大影响的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