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

2022-01-27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1146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作为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解释,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在线多元解纷实践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炼出根植中国土壤、符合我国实际、体现国际视野、有效融合调解优良传统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征意见、多方论证基础上,制定出台《规则》。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时代潮流,回应实践需要,对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作出规定,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

  《规则》共30条,围绕便民利民、依法规范、提质增效、体系构建四个着力点,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在线调解活动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等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界定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明确具体采用条件。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案件、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现主要案件类型全覆盖。规定在线调解活动可以全部在线进行,也可以部分在线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二是明确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范围,规定了调解组织和人员披露义务和当事人选择更换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并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更换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同时,要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当进行披露。三是明确在线调解程序。对在线调解的引导、调解组织和人员的接受及例外情形、音视频调解方式的采用、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不成的处理、在线调解期限、在线调解程序终结等作出规定,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的空白。四是明确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行为规范。对人民法院分级管理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对在线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强迫调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投诉,由人民法院核查处理。五是明确在线调解资源共享。对建立全国性特邀调解名册、区域性特邀调解名册作出规定,方便下级人民法院共享上级人民法院调解资源库,提高解纷质效。

  2、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新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现实要求。《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解释》修订的原则

  1.坚持继承发展,适应实践需要。《解释》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坚持《2013年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处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2.严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3.突出问题导向,破解司法难题。《解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法律适用。

  4.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解释》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如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惩处,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既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2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量稳步增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知情权得到更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明显好转。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受理范围不明确、审理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不规范等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范围,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重点,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处理标准,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责任。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标准,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章第179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民法典新增加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探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解释》。

  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知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解释》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找准环境司法审判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起草的主要思路有:

  一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的起草,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时点和具体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履行顺位等问题,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落实落细,见行见效。

  二是立足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突出问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的起草,立足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三是坚持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解释》的起草,坚持统筹保护和发展,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惩罚倍数,综合考量同一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已被处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情形,在维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引导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一)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三)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 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意见》共五个部分24条,对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参与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总体要求、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工作衔接、组织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意见》指出,要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工作。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社会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内部风险防范和全民普法、守法等方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要推进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前引导分流机制、诉前调解机制建设。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引导、鼓励和支持当事人积极选择行政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要理顺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在明确适宜调解的案件当调则调,适宜裁判的案件当判则判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包括诉前调解与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讼转入、无争议事实的认定、不诚信调解的处罚等内容。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意见》明确在当事人没有实质解决纠纷的意愿、坚持提起诉讼、调解久拖不决、案件处理涉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调解机构本身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等情况下,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在做好调解与诉讼工作衔接的前提下,将案件依法转入诉讼程序,确保纠纷解决的正当化。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机制。要加强对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配备,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及时总结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出台有关多元化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将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促进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10章67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申请和受理程序,细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职责,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优化重整制度,完善和解制度,健全破产清算制度,建立简易程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测评的主要指标之一,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据统计,2018年4月13日以来,海南新增企业40多万户。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对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提出更高要求。

  海南制定《条例》,优化破产程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优化破产程序。

  为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实际需要,以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为遵循,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主线,以加强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保护为目的,通过立法引导和推动破产处置工作,提升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对于完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推动建立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还尊重和把握立法规律,抓住核心问题、关键条款,学习借鉴迪拜、新加坡、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重点围绕优化破产程序、破产便利作出创新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从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优化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建立简易程序等方面推进制度集成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一次鲜活的实践。

  提升清算程序效率

  《条例》立足于企业拯救、增强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优化重整制度。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包括重整投资人退出机制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同时,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提供信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明确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对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额外设置限制性条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

  和解制度对拯救企业、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和解程序的使用率,《条例》规定了和解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存在不当行为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等内容。经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可以对该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约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自行委托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

  为更好发挥破产清算程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提升破产清算程序效率,《条例》对破产清算程序有关内容进行规范。明确所拍卖的破产财产价格,可以以委托评估确定的价格、债权人会议决定、网络询价、定向询价等方式合理确定底价。规定管理人可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长期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

  另外,明确在经特定担保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为继续营业的借款可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规定管理人可以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接管的破产人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移交档案馆保存。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规定简易破产程序。《条例》主要从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缩短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等三个方面作出规范,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动社会资源快速流转配置,及时释放市场活力。

  7、人社部发布2022年第一批10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22年第一批10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一、江苏省查处常州巨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6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8名劳动者2021年5月至6月劳动报酬11.54万元。2021年8月11日,金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8月31日,金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浙江省查处绍兴合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7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25名劳动者2021年4月至7月劳动报酬42.09万元。2021年8月13日,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9月1日,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安徽省查处苏州绿之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3月11日,安徽省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在分包滁州明湖文化旅游项目绿化工程中,拖欠83名劳动者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劳动报酬196.32万元。2021年4月2日,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6月1日,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福建省查处福州鹏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5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2名劳动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劳动报酬10.23万元。2021年5月20日,仓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7月5日,仓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河南省查处南阳鑫霖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4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在淅川县某石墨化炉吸尘罩改造安装工程项目中,拖欠9名劳动者2019年7月至9月劳动报酬20.1万元。2021年6月17日,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7月14日,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湖北省查处湖北众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在承建金地北辰阅风华项目中,拖欠95名劳动者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劳动报酬237.16万元。2021年1月25日,东西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6月17日,东西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广西乾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0名劳动者2020年4月至6月劳动报酬10.51万元。2021年2月23日,梧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6月1日,梧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四川省查处四川悦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8月10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35名劳动者2021年5月至7月劳动报酬21.57万元。2021年8月16日,东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8月25日,东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九、陕西省查处留坝县兴朝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2月9日,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3名劳动者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劳动报酬15.70万元。2021年4月6日,留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1年6月21日,留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青海省查处南通脉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2021年2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在西宁市水井巷中央商务区4层、5层室内装修工程中,拖欠37名劳动者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劳动报酬19.1万元。2021年2月9日,城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2022年1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办法》。二是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其中,项目公司境内设立地点为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三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四是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特色功能,做精专业、强化服务,助力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

  2、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网站2022年1月7日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与现行的监管文件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统一编排和改写。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二,《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3、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7日,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上一年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证监会表示,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大局,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欺诈、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

  从这些案件看,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存在舞弊风险的情况下,仍未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生产成本大幅波动、原材料频繁结转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进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实际执行评估程序。

  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公司无权处分资产等情况。

  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伪造审计证据。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签署“抽屉协议”。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专业性缺失,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职业怀疑精神、丧失职业底线等突出问题。

  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有效联动,坚持“一案双查”,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权,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有力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有效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

  4、《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

  《暂行办法》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明确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

  《暂行办法》明确了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5、《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发布

  2022年1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

  《办法》共7章46条,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提出全面要求。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体系,将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在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中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外包战略、外包禁止、服务提供商管理策略、外包分类、外包分级管理、退出策略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信息科技外包准入提出监管要求,包括准入前评估、尽职调查、合同等进行规定,并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跨境外包、同业和关联外包提出附加要求。明确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要求,对外包过程监控、效能和质量监控、服务监控及评价、服务提供商经营监控、异常纠正、关联外包评价、外包终止做出规定。规范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对外包风险识别与评估、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非驻场外包实地检查、年度风险评估和审计提出要求。对监管机构实施外包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包括事前报告要求、重大事件报告、监管评估和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监管干预、实地核查、监管问责等内容。

  《办法》明确,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除上述外包行为以外,随着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在各个领域与第三方的合作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合作涉及机构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处理,为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对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银行保险机构的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需按照《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6、上海金融法院全面升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银

  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完善数据对接、损失核定、智能辅助等配套新机制,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随着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及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更好适应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形势、新需求,让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更大活力、更大效能,上海金融法院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重点就平行案件审理、全流程网上办案、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以及机制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创新探索:

  ——强化调解优先原则。确定平行案件先行调解程序、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将诉讼费用减免标准向立案前委派调解倾斜,引导当事人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简化平行案件审理。以集约化审理为原则,简化庭审流程及文书要求,依法限制当事人在平行案件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滥用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快诉讼进程。

  ——深化在线诉讼改革。提高在线诉讼便利程度,探索建立证券纠纷案件登记制度,依托在线诉讼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各诉讼环节一站式、全流程在线进行。

  ——规范专业支持机制。探索损失核定机构的名册管理制度,明确损失核定机构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规范损失核定机构的选定程序,完善专家制度相关规则。

  ——创新案件执行规则。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创新引入执前督促程序、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机制、探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发放执行案款等,全方位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

  7、保监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划定十条“红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划定十条“红线”,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作出禁止性规定。《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本着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基本原则,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次嵌套等。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办法》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设定7条禁止性规定,明确“十个不得”。

  对银行保险机构共有的禁止性有两项: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对于银行机构独有的要求有两项: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针对保险机构的规定是,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与关联方开展无担保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针对信托公司规定的要求有3项: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办法》将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相结合,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8、2021年我国外汇收支稳定 银行结售汇呈现“双顺差”

  “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2022年1月21日表示。

  从现场披露的数据看,2021年银行结售汇与代客涉外收付款呈现“双顺差”。2021年,银行结汇和售汇交易合计4.9万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支规模11.7万亿美元,比2020年分别增长24%和35%。2021年,银行结售汇顺差2676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差3564亿美元。

  “涉外交易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有序。”王春英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保持全球领先地位,货物贸易和各类投融资活动总体保持较高活跃度。

  2021年,受到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等一些因素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呈现双向波动。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外汇套期保值比率稳步增长,企业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数据显示,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同比增长59%,高于同期银行结售汇增速36个百分点,推动企业套保比率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至21.7%。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常账户顺差以及境外资本总体流入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尤其是民间部门的对外投资相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民间部门对外投资净增加4890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854亿美元。境内居民通过港股通、QDII渠道对外进行证券投资接近1000亿美元。除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其他投资超过3100亿美元。

  “国内企业、金融机构等民间部门的跨境资金流动有进有出,形成了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格局。”王春英说。

  谈及2022年我国外汇收支的形势,王春英分析,一方面,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可能会继续存在,但全球经济从疫情中逐步恢复仍是大趋势,“如果全球经济金融逐步向常态回归,会使得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平稳、可持续”;另一方面,国内的基本面稳中向好的长期趋势没有改变,我国会继续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这些努力会为跨境资金的稳定均衡流动创造非常好的政策环境。

  9、银保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费等。

  意见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服务价格实施统一归口管理,规范服务流程,优化系统控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和行为管控,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此外,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要遵循适当和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服务,做到服务价格与实际服务内容相匹配。

  意见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意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适当减免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基础银行服务费用,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合理确定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服务价格,适度减少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收费。

  意见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社会与民生

  1、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不得利用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应用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2022年1月5日公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征求意见稿指出,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2、国内多地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

  作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出台的一项具体举措,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截至目前,国内已经有多个地方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在《家庭教育令》的内容上,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看,也并不相同。有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发矛盾嫌隙,决定离婚,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比如,在江西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对法定监护人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对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张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孩子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孩子的详细情况;裁定张某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交流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有的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结果未成年人沾染上抽烟、喝酒等社会陋习;比如,在广西防城港防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母亲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将女儿托付给朋友照顾,孩子的老师反映曾目睹仅上四年级的孩子在午托时间与不良人员一起抽烟。法官后向孩子母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了解孩子的学习状况,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责任。

  有的案件中,由于父母疏于教育,孩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包头九原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了解到该案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平日的社交圈子比较复杂,由于其父母疏于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子女的不良价值观念和行为,导致两名被告人屡教不改走上犯罪道路。二被告人先后参与实施盗窃十余次。法院于是发出《家庭教育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训诫,同时对法定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注《家庭教育令》针对四类案件

  针对《家庭教育令》,北青报记者此前曾采访了发出江苏首个《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盱眙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婷。

  周婷表示,在她看来,《家庭教育令》一般针对四种类型的案件。包括离婚案件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家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在《家庭教育令》的内容上,他们主要是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制定之前他们会对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发现上述四种家庭存在家庭教育意识不高、方法不对、效果不好等情形的,也会和家长进行沟通,并且发出《家庭教育令》。在发出以后,法院会和邀请的专家一起对具体案件此外,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家长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后期家庭教育的效果法院会及时跟踪,孩子的家长如果在和孩子沟通中发现问题会及时和法院反馈,法院根据情况会再调整指导方案。

  周婷表示,作为孩子的家长要有科学的理念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孩子的关系,与孩子建立有效的沟通,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家长在面对家庭教育困境时,可向法院、妇联、团委等机构寻求专业帮助,也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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