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31日)

2021-08-3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694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

  2、最高检: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明确,要全面落实意见部署要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要深化“精准监督”,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更好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切实做到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一体强化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要更加自觉把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实践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原则,展现最大诚意,穷尽有效努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

  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021年8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明确通用技术要求。

  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应当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规定,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明确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8月17日,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和保护工作原则目标。《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是完善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机制。《条例》明确了认定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认定程序,依照行业认定规则,国家汇总并动态调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结果,确保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纳入保护范围。

  四是明确运营者责任义务。《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保障和促进措施。《条例》对制定行业安全保护规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作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明确了处罚、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对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监察官法》共计9章68条,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法》明确:1.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2.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3.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7、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本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出台

  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印花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30多年。

  在税率方面,《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适当下调了一些税目税率。除了降低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税率,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至万分之三。

  《印花税法》将散落在不同文件中的免税规定进行了归纳与整合,并规定了更多的法定减免税情形。例如,对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为顺应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印花税法对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也被正式写入印花税法,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未调整,仍为成交金额的1‰,且维持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的规则。

  此外,《印花税法》还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2021年8月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2021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通知》主要内容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应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信托公司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应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社会与民生

  1、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设置7天冷静期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的通知。通知明确,《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预防和减少因冲动消费引发的纠纷,为消费者设置了7天冷静期。同时,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退费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

  示范文本主合同共16条,包括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等,条款内容细致,与时俱进,切实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对于最易引起纠纷的收费事项,示范文本明确,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入住保证金的用途外,养老机构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当食品、劳动力等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服务成本单项价格涨幅达到10%的,养老机构有权增加相应费用,但服务成本显著下降,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减少相应费用。价格涨跌指数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费用调整前60日,还需多方告知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示范文本同时明确,养老机构要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2、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规范性文件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这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3、市监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汽车业界以及消费市场引发强烈反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三大变化:汽车三包规定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实施“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与2013年起施行的现行三包规定相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总结起来就是,赔的更多、包的更全、罚的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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