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

2021-07-2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1101

  一、司法与仲裁

  1、“两高”联合发文规范23种常见犯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7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

  意见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其中明确,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意见规定,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意见指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意见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其中规定,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意见要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毒品再犯情节之一的,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两高”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规范常见犯罪的量刑,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出台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增的法律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专利法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3、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2021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公益检察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通报制定出台《办案规则》的有关情况。

  《办案规则》共6章112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其他规定、附则等内容。据张雪樵介绍,《办案规则》在起草过程中,总结提炼了各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做法和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案各阶段、各环节的标准和要求,并在优化诉前程序、丰富调查手段、增强建议刚性、完善诉讼请求等方面探索创设一些新机制新举措。

  

       二、金融与证券

  1、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日,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协同配合、公开透明、强化运用原则,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2、银保监会: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

  银保监会2021年末7月13日对外发布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通知同时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杜绝黑恶势力渗透;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等。

  3、证监会部署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结合当前证券违法活动案发特点及违法态势,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16起案件主要涉及四类问题:一是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破坏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的案件。包括通过虚构存货及贸易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虚增利润,利用多种手段粉饰公司业绩等。个别公司屡次涉案违法,少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掩盖资金挪用组织、策划财务造假。二是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长时间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有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兑付票据,有的私刻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担保。三是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市值管理之名,与私募机构、操盘方、配资中介等合谋,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拉抬公司股价;上市公司大股东获悉公司业绩亏损信息后提前卖出股票避损;个别上市公司多次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发生内幕交易。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丧失“看门人”作用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相关审计机构单方面依赖公司提供信息,搞“抄账式”审计,未对舞弊风险事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甚至还与上市公司提前商定审计意见类型。

  下一步,证监会拟集中调配稽查执法力量,创新调查组织模式,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全方位追责,持续保持对证券欺诈、造假、“伪市值管理”等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执法震慑,净化市场生态。

  4、证券市场禁入新规来了

  自2015年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实施后,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如今,在新《证券法》、新《行政处罚法》相继颁布后,为与之相配套,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将在7月19日正式施行。

  此次新规主要有三大看点,其中新增了交易类禁入措施、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等,新规中也列示了8类终身身份类市场禁入情形。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实施后,市场禁入的震慑作用将会显著增强。经Wind统计,截至7月18日,年内已有34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交易类禁入“亮相”

  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将在7月19日正式施行,届时新增的交易类禁入也将正式生效。

  此次新规修订主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在原有身份类禁入的基础上,新增交易类禁入。具体来看,根据新《证券法》对市场禁入的界定,新规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

  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交易类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由此新规也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规则。

  一是明确适用条件,规定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交易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五年;二是做好政策衔接,新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三是防控市场风险,一方面,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

  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增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监管层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如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五年期限上限,在五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

  明确8类终身身份类禁入,新规中也明确了8类终身身份类市场禁入情形。

  第一类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

  第三类则是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第四类是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身份类禁入措施的,也将被终身身份类禁入;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也属于终身身份类禁入情形。

  另外,此次新规也做出了衔接,对于新规实施前发生的应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违法行为,依照原规定办理,对发生于新规实施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新规实施以后的行为,依照新规办理。

  

      三、社会与民生

  1、人社部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电子劳动合同时代来了

  2021年7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下称《指引》),并在通知中明确:“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2、全总发布意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意见》提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与传统意义上的职工相比,新就业形态群体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及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等特点,权益维护面临许多困难问题。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组织建设和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是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履行好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

  《意见》要求,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产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针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及时发声,真正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该有工会组织,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

  《意见》提出,推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修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表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各项权益在法律源头上得以保障。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工时制度,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推动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意见》要求,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和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广泛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合法用工。推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重点针对职业伤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与平台用工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意见》还提出了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快推进建会入会、提升网上服务水平、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等工作举措。

  3、市场监管总局“铁拳出击”严打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行的2021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据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于军介绍,截至6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已收到各地报送的典型案件800余起。据悉,目前已分三批向社会公布了典型案例28起。

  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8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8类违法行为:一是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二是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三是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四是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五是中介机构“乱收费”;六是翻新“黑气瓶”;七是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八是“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考虑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进一步突出重点,适当增加新的内容。

  4、中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 完善“电子眼”执法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对包括“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在内的“非现场执法”进行了完善。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新法在“非现场执法”方面,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新法强调,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一最新修改是对中国现存问题的立法反映。近些年,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暴露出相关问题。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新法还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5、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

  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规定》还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一方面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明确其情形;调整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提升执法效率。在执行方面,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当事人,扩大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

  《规定》将于7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起实施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发布第5号令,公布了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责任等。

  《规定》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规定》还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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