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

2021-03-2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1040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出台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2021年3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正式施行。依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该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司法解释出台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两高两部出台意见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意见列举了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同时,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同时,针对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鉴定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引导相关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思想认识,及时对实施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

  意见还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

  3、广电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要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同时落实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和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尤其是提出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以及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出了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二、金融证券

  1.四部门规范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有助于缓解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

  202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意见》表示,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意见》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三、社会民生

  1、多部门联合部署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2021年3月22日,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拳出击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通知规定,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时通知强调,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各互联网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线上或线下便利。

  2、成都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3月2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通知要求加强住房交易管理,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通知建议,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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