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020-12-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961

  一、重磅!《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二、司法与仲裁

 

  1、最高检提出28条意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年12月1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照审议意见和专项报告要求,结合本地、本院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司法保障。

  该贯彻落实意见详细列明了28条具体工作要求。其中,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既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慎重把握从宽;要加强对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依法保障被害方权益;严禁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要注意甄别真诚认罪悔罪与虚假认罪认罚;在听取意见时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避免办案人员“一锤定音”和“我说了算”,积极探索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量刑研判,逐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完善认罪认罚后不起诉处理与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在“两高三部”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量刑实施细则,完善量刑建议决策程序;增进与政法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不捕不诉案件、重大敏感复杂案件量刑建议把关力度,细化认罪认罚案件全流程规程,加大常态化巡查、督查、评查力度,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案例指导及宣传等。

  2、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和五个典型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

  一是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四是严把流通销售安全关,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五是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六是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七是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八是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九是明确进口食品经营者责任,把好进口食品安全关。十是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两高两部印发意见,依法严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意见》提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金融证券

  1、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上限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办法》中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办法》中明确,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办法》中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社会民生

  1、我国将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会议指出,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近几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试点,便利企业担保融资。试点中,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会议明确,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五、网络安全

  1、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新规:机构需持牌 从业人员要持证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以及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这意味着,未来互联网平台不能随意搭售保险,需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按照银保监会的安排部署,《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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