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30日)

2020-12-0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801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发文加强著作权保护,明确署名推定规则等问题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意见提出,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

  意见明确,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意见还对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材料和工具、充分填补权利人损失、准确认定侵权故意以及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今日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在香港的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本地立法,因第一条、第四条未突破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可于签署当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需要香港特区修改本地立法后方可施行。

  《补充安排》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原《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未明确规定“认可”程序,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经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补充安排》立足内地与香港分属两个法域的法理基础,同时考虑部分仲裁裁决仅需认可的现实需求,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补充安排》扩大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补充安排》注重考虑两地制度差异及未来立法趋势,并注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和香港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

  此外,《补充安排》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原《安排》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在一地法院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其在另一地的财产;又比如,当一地法院执行财产数额不足,申请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已超过时效。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同时,《补充安排》规定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增加了关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规定,通过建立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二、金融证券

  1、银保监会出手规范“惠民保”

  2020年11月2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量身打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民生保障,提出强化可持续经营开展专业服务等要求,并对多条违规行为举出“负面清单”。

  具体来看,被《意见稿》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为包括,保障方案缺乏必要的数据基础;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或未及时报告保障方案;参与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夸大宣传、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拖赔惜赔;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冒用政府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泄露参保人信息或擅自用于其他用途等。

  同时,《意见稿》还提出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各保险总公司对定制医疗保险业务负管理责任,分支机构的保障方案和承保产品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并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书、精算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总公司应加强管理,明确要求,严格规范业务流程。应指导和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做好应急预案,完善内部问责机制。

  此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民生保障,《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应规范。其中,保险公司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除了要严格遵守监管制度以外,还需要遵从商业保险经营规律,市场化运作,并应该因地制宜,保障方案体现地域特征,契合参保群众实际医疗保障需求。

  三、社会民生

  1、三部门: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住房登记发证

  2020年11月19日,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 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意见》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完善手续工作方案,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抓紧完善手续。其中,针对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边建设边报批)。

  《意见》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市、县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等,统一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和经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代搬迁群众申请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安置住房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并将登记簿信息及时接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得向搬迁群众收取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根据《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出具按时完善手续的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不动产登记。安置住房手续完善后,及时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完善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档案。此外,《意见》还明确,将安置住房项目完善手续承诺落实情况和不动产登记完成情况纳入脱贫攻坚整体考核验收范围,三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民政部发布:《民法典》实施后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通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同时,《通知》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其中最主要的调整为冷静期的适用。《通知》要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网络安全

  1、广电总局加强网络直播管理 封禁未成年用户打赏功能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通知》指出,网络秀场直播平台、电商直播平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污染网络视听生态。

  《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分类管理,按“音乐”“舞蹈”“健身”“游戏”“旅游”“美食”“生活服务”等进行分类标注。根据不同内容的秀场直播节目特点,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优罚劣管理措施。

  此外,《通知》指出对于多次出现问题的直播间和主播,应采取停止推荐、限制时长、排序沉底、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于问题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关闭直播间,将相关主播纳入黑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不允许其更换“马甲”或更换平台后再度开播。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平台应对“打赏”设置延时到账期,如主播出现违法行为,平台应将“打赏”返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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