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与仲裁
1、修改专利法决定获表决通过,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实践中,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以显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提高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
完善举证责任。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此外,本次修改专利法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2、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明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3、最高检:听证意见将作办案重要参考
2020年10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工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开展检察听证,可以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次发布的《规定》共4章23条,对听证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听证员意见的效力,《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二、社会民生
1、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同时,本次答复还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
2、公安部交管局:取消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70周岁年龄上限
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三个方面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方面,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新措施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启动、精准落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实施准备。
三、网络安全
1、“直播带货”“搭售商品”将面临网络交易监管新规约束
2020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默认同意选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