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15日)

2020-10-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722

  一、司法与仲裁

  1、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个别调整刑责年龄、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提高、“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系列新修改引人注目。

  焦点一:拟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段时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刑法、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提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焦点二:拟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激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也亟需法律给予更强有力的严惩。

  针对监护、收养等人员伸向孩子的“黑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草案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将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焦点三:“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草案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草案的规定能够更加精准打击冒名顶替事件组织者、指使者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等,也有利于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责刑相适应、情理法相融合。

  2、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分别为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魏某某职务侵占案,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为更好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最高检在各地检察机关上报案例的基础上,选编了4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要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密切侦诉协作,着力在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求刑,为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础。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创新完善速裁案件办理机制,协同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确保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注重追赃挽损,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同时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要依法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3、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规定了对“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定性处理。《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二是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三是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四是强化宣传教育。要求公检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揭露“碰瓷”违法犯罪,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4、最高检与十部门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

  《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二、社会民生

  1、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拟规定四种情况不赔

  2020年10月12日,国家药监局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委托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预防接种事故等四种情形不予赔偿。

  《征求意见稿》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二是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三是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四是预防接种事故。

  保险费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拟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此外,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被保险人信用监管等级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责任限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提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相关疫苗的上市销售,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予以处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或者续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后,相关疫苗方可继续上市销售。

  三、自然资源

  1、四川发布意见和指引,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2020年10月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有关政策进行细化明确,指导各地规范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意见》指出,要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组织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抓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复垦项目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等,优化专项规划审查报批,严格专项规划执行,加强数据报备工作。

  《意见》明确,要强化土地复垦质量管控,严格标准,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对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强化复垦土地质量跟踪监测,保证土地复垦效果,严禁违法将复垦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农用地形成的建新指标分类为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计划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复垦为耕地的),实施分类管理,明确用途和流转管理。各地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前,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申请复垦利用规模(建设用地指标)核定,依法按程序办理建新区转征用。同时,要强化复垦区管护和后续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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