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30日)

2020-10-1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641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检印发文件要求加强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深化流程监控工作,促进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要点》共11章274条,围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从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设置重点监控事项,涵盖刑事案件办理的主要流程和关键节点,除一般性监控事项外,突出细化了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流程监控重点事项。

  《要点》的起草坚持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充分吸收借鉴各地检察业务监管经验。

  《要点》从检察业务监管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案件办理中的突出程序性问题,有机整合散见于85部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与刑事案件办理有关的程序性规定,细化了监控内容,明确了监控标准,使得监控更加体系化、标准化。

  《要点》充分尊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流程监控的对象为案件程序性内容,重点解决办案流程不规范、不完备、不及时等问题。对属于实体性事项,如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不作为流程监控的内容,防止流程监管活动对正常办案造成不当干预,注重保障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的司法主体地位。

  2.两部门: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2020年9月17日,最高检、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到,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决定》规定,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最高法发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加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更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从完善规范依据、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到指导审判组织,再到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最后到类案检索、科技辅助、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补短板,讲重点,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各项工作机制。《意见》定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兼顾宏观和微观,既体现新时代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具有的高度和政治站位,也考虑一定的实施价值,努力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清晰的导向和路径。《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

  《意见》正式发布,全国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这7件案例是: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周文伟内幕交易案,顾立安内幕交易案,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这些案例包括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从多个角度表明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发文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等。

  贷款利率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合理确定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同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准入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结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考虑到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整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

  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一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三、社会民生

  1.成都出台“房产新政15条”: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2年变5年”

  2020年9月14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保持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15条举措。

  成都此次新政包括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完善住房调控政策等多个方面,新政自14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方面,成都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有效调控土地价格,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拿地;全面清理已供未开发的土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已供未开发土地的促建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坚决打击捂地、捂盘行为。

  在完善住房调控政策方面,《通知》明确,成都将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将公交、环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住有所居;同时,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

  《通知》还明确,成都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两部门:9月28日起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

  2020年9月23日,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需要,现对2020年3月26日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部分措施调整如下:

  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允许持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相关人员无需重新申办签证。如外国人持有的上述三类居留许可于2020年3月28日0时后过期,持有人在来华事由不变的情况下,可凭过期居留许可和有关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相应签证入境。上述人员需严格遵守中方防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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