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0年9月1日-9月15日)

2020-09-2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761

  一、司法与仲裁

  1、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一方面,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第二方面,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第三方面,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一是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三是强化释法析理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四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2、两高出台意见: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安排,《意见》的出台有力提升了执行法律监督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建立监督工作系统并进行对接,搭建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建成后,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案件信息的传输等均通过工作平台操作和流转,有关统计分析数据从工作平台提取,实现执行法律监督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应当突出重点,着重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针对具体案件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办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参加听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前原则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外,《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的规则和程序,填补了部分环节的制度空白。

  3、最高法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和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

  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鼓励正当竞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具有重要作用。

  4、“两高”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司法解释(三)

  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的推定规则、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规定具有“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规定具有“认罪认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最高法出台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网络知产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意见》)。

  此次发布的《网络知产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网络知产批复》明确规定,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电商平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一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电商平台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如第二条关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认定、第六条关于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等,旨在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同时,《电商平台意见》也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如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规定,就是通过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网络知产批复》和《电商平台意见》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心和决心,也将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金融与证券

 

  1、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

  今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明确了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统一了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明确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等。

  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20年9月13日,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三、社会民生

 

  1、两部门: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9类救助对象

  2020年9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2、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9月7日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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