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坛快讯 (2020年8月16日-2020年8月31日)

2020-08-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693

  一、司法与仲裁

  1、最高法发文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

  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规定》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此外,《规定》要求,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2、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3、最高法发文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在惩处证券犯罪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做到“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活动,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修改工作,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做好新旧法适用衔接工作。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

  《意见》提出,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二、金融与证券

  1、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本次调查通常应在2021年8月1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2月18日。

  2、银保监会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于2020年8月19日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申请人股东应当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建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承担风险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社会民生

  1、财政部发布通知 8月底前退付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

  2020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退付管理,明确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通知》要求,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通知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8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等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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