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擅自分包的结算价款是否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

2018-05-2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焱杰 浏览:1235

  (申明:该案判决书已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登载。)

  
承包人擅自分包的结算价款是否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
 

  【案件基本信息】

  (2015)武侯民初字第10973号

  原告: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基本案情】

  被告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动卫所”)对该所实验综合楼灾后重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工程为清单工程,固定综合单价结算。

  2012年3月22日,通过招投标,动卫所作为发包方与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的外墙装饰,成都市武侯区规划局要求将原设计的外墙面砖,改为蜂窝铝板面墙,与建筑物四周环境协调,建设单位为此按政府要求改变了原设计,由通体面砖改为蜂窝铝板幕墙。

  建祥公司没有幕墙施工资质。

  2013年7月1日,建祥公司与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府公司”)签订了《蜂窝铝板幕墙分包合同》,由天府公司实际施工。

  2014年1月24日,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期间,动卫所向建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余万。但由于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尚未形成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的最终结算,因而动卫所欠付建祥公司的工程款金额尚未确定。

  2014年10月15日,天府公司与建祥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该工程的外立面蜂窝铝板幕墙进行了竣工结算。但建祥公司未按照双方的结算支付天府公司工程款。因此,天府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提起了诉讼,请求建祥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请求动卫所就上述工程款和违约金在其欠付建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评析】

  一、总包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施工中承包人未经建设方同意,擅自分包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判决确认了建祥公司与天府公司签订的《蜂窝铝板幕墙分包合同》合同效力,但是未详细说明理由。

  判决虽然确认了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但该案仅为个案,而且说理也并不充分。对于单项工程无资质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不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分包?然后经由专业分包而补正自身的资质问题,使得本来无效的建设工程分包成为有效的问题,判决没有给(原为作)出较好的答案。

  二、若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归于无效,工程款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但是工程按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那么发包方并不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该处理方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但是,对于工程款如何计算的问题,《解释》第二条仅规定参照合同约定。在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许多案件,由于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的上涨,使得施工成本大大提高,在主张工程款是承包方请求按照实际的工程价值来计算工程款而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计算工程款。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给出了答案——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承包人来说,风险在于:1、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2、合同如果约定了工程款计算方法则应按照约定方法计算工程款(原为:以约定),而建设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施工成本的提高则由其承包人自身承担。简言之,无资质的承包人面临的风险是收不到工程款或者收(原为:受)到的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原为:抵销)建设成本。

  对于本案来说,由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分包合同的承包方天府公司请求的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确认,因此,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天府公司工程款的金额。

  三、建设方的连带责任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工程若经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即转包人或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动卫所应当在其欠付建祥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天府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解释》的这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向第三人支付”的情况,在民商事其他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而《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事件的社会稳定问题。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动卫所与建祥公司之间对涉案工程的审计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能确定动卫所是否欠付建祥公司工程款及其数额。因此,天府公司向动卫所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取决于动卫所与建祥公司之间工程款的结算结果。

  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法官的裁判思路依然遵循了民商事案件“合同相对性”原则,仅裁判动卫所在欠付建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天府公司支付幕墙工程款,而不是直接承担建祥公司和天府公司之间结算的幕墙工程款。

  目前动卫所与建祥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尚未尘埃落定,因此,建祥公司能否(原为:是否可以)依据本案判决,要求在与动卫所进行的竣工结算中,将他们与天府公司结算的幕墙工程款作为与动卫所竣工结算的依据还悬而未决,“诚谨和案例”将会持续关注此案进展,推出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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