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是否能够主张工程款?

2018-05-1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孟宁 浏览:1398

  (申明:该案判决书已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登载。)

  
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是否能够主张工程款?
 

     【案件基本信息】

  (2014)高新民初字第1396号

  (2014)成民终字第6267号

  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新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诚谨和胡孟宁律师代理)

  裁判结果: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局有限公司(“水电十五局”)为承包人、成都新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新艺公司”)为分包人,双方订立了《湖北利川云口电站碾压砼上游面防渗层施工合同》。新艺公司未经设计单位、水电十五局、业主及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同意将“两布六涂”施工工艺改为“素涂三遍”进行实际施工。由于新艺公司对施工工艺的擅自修改,大坝蓄水后发生多处渗漏出水点,并由此导致水电十五局重新组织力量以灌浆法予以整改修复,且修复费用高于新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总额。

  【案件评析】

  建设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尤其是本案的大坝建设),同时也关系着施工相关单位的企业信誉,因此无论在诉讼中孰胜孰负,本案从事实和法律上都值得反思。

  首先,擅自修改施工工艺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没有完全针对本案情形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条款可以推导出,擅自修改施工工艺是否有权请求工程款取决于工程最后是否经验收合格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是经济且合理的施工工艺,最佳做法是在施工前及时取得合同约定有确认权的主体的确认。如果新工艺经确认施工后仍因新工艺产生质量问题,那么根据解释十二条(一)应认为是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未及时制止不被认为是对修改后的施工工艺的默认。本案一、二审新艺公司均以水电十五局未及时制止进行抗辩,但两审法院均明确否定了该抗辩理由。综合本案的事实,水电十五局提出曾经多次电话告知新艺公司施工工艺问题。因为是电话告知,举证困难。本案法院虽然不认为未及时制止是对修改后的施工工艺的默认,从而使得水电十五局无需对“多次告知”进行举证。但是,出于本案施工工程的特殊性考虑,最稳妥的做法与工程相关的任何联络均以书面方式进行,保证若双方产生纠纷可以有效的举证。

  第三,发包方对工程的补救措施正当、合理,补救费用可从承包方工程费中进行扣减。《解释》仅笼统的规定了过错方的责任,但对于减少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未做规定。本案法院之所以未考虑以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应扣减的工程价款,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水电十五局的补救措施经监理单位认可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补救,补救措施的费用明确。因此,无需鉴定。因此,补救施工的程序正当,且能举证是避免让问题复杂化的重要因素。

  以上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但是其实践意义使得该案值得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以及后来人反思,以预防工程施工中的法律风险,既完成了关乎共计民生的建设工程,也实现了合同方之间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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