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4月5日,WTO发布第WT/DS543/1号通报称,中国于2018年4月4日就美国对进口自中国某些产品的关税措施(TARIFF MEASURES ONCERTAIN GOODS FROM CHINA)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与美国进行磋商。
二、2020年9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就中国诉美国对进口自中国某些产品的关税措施案(DS543)发布专家组报告。
该案专家组作出以下裁决:
1.双方未达成基于DSU第12.7条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放弃以其他方式寻求WTO解决此争端的权利;
2.中国所质疑的所有措施均属于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之内,对于中国专家组要求确定的第一项措施(对清单1产品加征25%的附加关税)以及第二项措施(对清单2产品征收25%的附加关税,2019年5月9日修订),专家小组提出结论和建议是适当的;
3.受质疑措施的初步证据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I:1、II:1(a)、II:1(b)不符;
4.美国未能履行职责来证明争端措施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XX(a)条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