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临 企业捧出股权激励“稳军心”

2020-03-1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1131

  “最高检发布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中小企业复工计划推迟,‘有出无进’公司经营压力骤增”“疫情之后,企业裁员计划提上日程”……2020年伊始,法律界各色新闻注定与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相关联。随着每天疫情形势动荡变化,有的企业在忙着准备员工遣散,有的公司在忙着“凝聚人心”,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内容,将从近期一些关于企业股权激励的新闻说起。

  一、用好股权激励,稳住企业核心竞争力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作为目前常用的激励员工的工具,1月30日,长城汽车(601633)公布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据公告称,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共计约1.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4%,此次股权激励方案包含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其中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0.68亿股,股票期权约1.1亿股。从公开信息渠道来看,这是继去年9月长城汽车提出对公司高管与核心骨干的大规模股权激励计划后,在新冠疫情规模性爆发后长城汽车再次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

  事实上,特殊时期以股权激励方式稳定军心的案例早已有之。2003年“非典”爆发,华为公司号召公司中层以上员工自愿提交降薪申请,进一步实施管理层收购,采取“限制股+虚拟股”模式,以解决稳住高管和核心层人员的问题。

  近年来,实行股权激励已成为各行业众多企业选择的常见治理工具,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只针对高管,有的则直接覆盖全员,还有一些企业如本次长城汽车的选择,将激励对象锁定在公司高管,同时包括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等,基本涵盖公司核心员工,以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作用,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确保被激励对象与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

  二、关于被激励对象的选择

  一般而言,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和确定,首先应当考虑与企业的性质相匹配。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被激励对象可以根据企业情况自由选择,但工商登记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还涉及公司独董、监事和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高管被排除在外等一系列限制性要求。此外,公司在选择被激励对象时,一般与公司的发展方向一致,综合考虑被激励的岗位价值、被激励对象的能力和品行、忠诚度、历史贡献等。

  三、关于股权激励方案的拟定

  由于不同企业行业特点、人员组成、发展计划等差异性,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注定是一个定制化的产物。常规情形下,一个成熟的股权激励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选择的激励模式; 目前,使用比较广泛并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股权激励模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的被激励对象人员范围及条件要求; 股权激励规模及个人定量的标准; 股权激励的定价及标准,以及股权激励考核标准; 股权激励实现目标及预期获得收益; 股权激励退出情形及具体模式; 股权激励的具体执行; 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 四、关于特殊时期运用股权激励的价值思考

  笔者以为,一个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就是要实现使激励对象对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努力付出的目的,使激励对象与企业利益深度绑定,形成一个良好的分红权、利润分享计划。尤其是在特殊时期,大量企业面临经济形势变化、人员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通过企业对员工给予美好未来的期待,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其中,在设计股权激励的退出制度时,对应公司的阶段性发展规划,有必要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员工对期限绑定进行合理设计,确定退出前的锁定期和限制期。此处尤其需要注意的,还有退出时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或计算方式,以避免给员工造成一种“空中画饼”的虚幻感觉。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为了降低激励股权回收成本和风险,有必要结合员工的职责职能,对应挂钩业绩,设置合理的股权激励退出的触发条件。以上所有举措的核心要义,旨在制定一个符合发展预期、具备实操性的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鼓励核心员工始终做到对企业“忠心耿耿、不离不弃”,成为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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