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企业履约不可抗力认定

2020-03-1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16

  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企业出具的一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据媒体报道,这是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此后,江西等省份也陆续向区域内企业出具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

  在当前举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之际,诸多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挑战和法律困惑,正常的商务合同如何履行?如果无法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企业可否主张减轻或消除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在合同条款上经常出现的沉睡条款——“不可抗力”。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来自于法语,最早出自法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民法总则》均有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不可抗力的产生或源于自然原因酿成,或由于人为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具体包括如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致使原有经济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人们订立买卖等经济合同时,往往订有不可抗力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件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从本次疫情看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不可抗力的法理建立在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的基本原理之上,是契约严守制度的法定免责事由。作为专业名词,之所以被成为“沉睡条款”,在于其在合同文本中“常见”但真正使用过的场景少之又少。一般而言,满足“不可抗力”,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预见,具有偶然性

  不可抗力事故,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包括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也涉及一些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出现概率极小、被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忽略不计的偶然事件。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判断其严重后果可能波及的规模和范围,符合“不可预见”的特征。

  2、不可控制,具有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故,必须是事件的发生是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且客观上无法避免或阻止。

  本次疫情,已经被列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疫情的发生及防治,对于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普通民事主体来说,客观上同样并不具备控制其发生、发展乃至阻止的能力。

  四、不可抗力事故在商事领域的认定

  目前,国务院和最高法暂未出台相关政策定义本次重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出具证明后,当事人即可获得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责任的有力支持。

  据了解,中国贸促会已对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进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案情链接:

  据媒体报道,受疫情影响,浙江湖州某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如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价值240万元人民币的直接合同损失,还可能会因导致对方生产线停产两周造成约3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被追偿,商誉受到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2月1日,该企业在中国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提供相应材料,经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环节,2月2日,该企业即收到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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