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常见法律问题收录

2019-09-1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婷 浏览:874

  作为《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政府以职权行使权力的法律关系,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征收拆迁,既可能造就“拆二代”,也可能引发“钉子户”,由于它的特殊意义,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政府与公众对行政行为容易引发矛盾和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被征收拆迁人,通常最关心的,莫过于对被征收房屋能获得多少补偿,以及当预期不能实现时,又有哪些合法救济途径。下面,小编对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常见问题作系统梳理,与读者分享。

  1.什么情形下政府会征收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

  综上,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建设,且公共利益的范围是法定且具体的。

  2.谁是房屋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当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实践中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3.房屋征收主体基本职责有哪些?

  (1)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并公布;

  (2)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听证;

  (3)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

  (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6)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

  (7)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4.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作为房屋征收活动中争议高发的“火力聚集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中的任意一种,如选择房屋置换,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临时安置住房或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项损失是在房屋用途细分前提下,针对经营性用房(如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制定的一项补偿,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差异因因素,对此实践中也办法各异、做法不一。

  5.哪些情形下不予补偿?

  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允合理性,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由于房屋价值主要由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决定的,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的行为,征收部门可依法不予补偿。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同上,房屋的性质及实际用途也与房屋补偿标准直接关联。

  (3)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比如地方补偿按照户口划分标准执行时,被征收人违规进行户口迁入或分户等。 值得注意的是,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建筑或超期临时建筑等,需要依法认定后确定其是否属于不予补偿的范围。若被认定为一般影响规划且依法补办手续、缴纳罚款,被视为合法建筑的,也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如何确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数量和其选择方式有明确规定。首先,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一致,确定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无论何种方式,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都应当独立、公开、公正。

  7.如何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并不意味着征收分歧的消灭,很多情形下,被征收人对政府征收行为有异议或者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复议和诉讼权利是被征收人的基本救济渠道,前提是按期获得征收部门的有关补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9.被征收房屋所附带的院落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我国是房地一体政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房屋的补偿已经包含了房屋所占土地面积的补偿。但除去房屋本身所覆盖的土地外,有些被征收人还有大小不一的空置院落,这些院落如果依法登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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