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在很多人看来,公司股东负责出钱,经理负责干活儿,董事会的设立似乎并无必要?事实上,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如公司规模较小为了决策高效执行灵活,可设立执行董事,并由执行董事直接兼任总经理。但常规而言,公司为了运营规范、决策科学,其董事会的存在及作用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或股东,下称“股东方”)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方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方负责,执行股东方的决议。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需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规定旨在体现公司运营合法性、真实性、民主性,尽量减少控股股东的恶意控股行为。
各国立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列举式明确授予董事会各项职权;有的国家则采取排除式规定必须由股东方行使的重要权力,除此之外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而有的国家立法未对董事会职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将其赋予公司章程去规定。通常,为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各国公司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集股东方会议,并向股东方报告工作
股东方作为公司非常设权力机构,只有在会议召开时才行使自己权利。当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方决策时,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实践中,股东们可能分散于各地,召集各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成为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为了让股东们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方针政策,董事会还有义务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及公司情况向股东方报告。
二、执行股东方的决议
股东方的决议是股东意志的体现,决定了公司发展方向。决议一旦形成需得到落实。但是,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方不会直接和亲自执行自己形成的决议,而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落实执行。股东方的决议是董事会据以执行业务的指导方针。董事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对董事会执行决议的情况,股东和监事会有权监督和检查。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在股东方决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指导下,董事会有权安排公司生产、销售等经营计划,有权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有权确定公司资产流向,向其他公司或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但是,董事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不得超越股东方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旦董事会越权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失需由董事会承担。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技术、劳动、设备、物资供应、财务等。尤其是财务管理,运用价值形式对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因此,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是董事会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财务预算是对公司财务收入和支出的计划,而决算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关系到公司资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恰当,关系到资金的利用效率。科学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提请股东方审议批准,是公司董事会重要职责。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同样属于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内容。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包括公积金和股利两大部分。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利润分配除法定公积金比例固定外,其余的由董事会制订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以及股利的比例和分配的具体形式。利润分配直接涉及到公司、股东、生产者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应制订详细的方案,经股东方批准后方能进行。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当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时,公司在利润分配之前,首先要弥补亏损,由董事会制订亏损弥补的方案,经股东方同意后实施。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或者发行公司债券,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因而公司一般不得随意增减资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为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或者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或者适应市场变化,公司确实需要做出前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该提出详细的方案,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之原因、目的、方式、额度、用途以及后果、补救方法等,或者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债权类型、发行方式、审批条件等,以确保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护。董事会提出增减资或发行债券方案后,前者须经股东方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条款后实施;后者应根据具体发行诉求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及手续。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或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故一般情形下,首先应由董事会拟定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方案。以公司的合并为例,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各方公司董事会应就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的条件等拟定详细的方案,交由本公司股东方决定,经股东方决定后可将决议交付对方董事会,双方进行合并活动。未经股东方审议,不得擅自进行合并,签订合并合同。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设置一定的内部管理机构,包括日常业务经营机构和一定的咨询机构。前者指在经理领导下的各部门业务机构,包括生产、销售、采购等部门,后者指协助董事会决策的各专门委员会,如执行、生产、销售、财务等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顾问、参谋。上述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往往按照董事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和公司规模大小而定。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随着经济发展,经营管理公司需要有专门人才。让擅长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担任高级职务,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董事会通过聘任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担任经理或解聘经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主要助手,配合经理工作,因而保留经理的提名权,主要出于保证公司业务领导系统高效有序的考虑。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壮大离不开董事会有效的管理,具体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方面。为保证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董事会应该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本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效率,促进公司良好发展。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由于不同公司管理运营的需求差异,公司在设立之初,有必要在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必要规范。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其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破产之外的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据此,在设立公司之初,股东方可通过章程对公司董事会的具体职权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