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的管辖

2026-07-0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卢新宇 浏览:257

  图注:对于庭审中座位的安排,各个监狱都不一样。有的是律师会见服刑人员的地方,隔着玻璃,全程用电话免提沟通。但是,有的监狱就把庭审安排到一个专门的小房间,服刑人员可以和法官及当事人面对面,管教全程在旁监管。

  在离婚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因刑事犯罪被监禁服刑的情形并不少见。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到庭参与诉讼,此类离婚案件在程序上与普通离婚案件存在显著差异,而其中最先需要解决的便是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服刑人员的民事诉讼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离婚诉讼。

  一、对服刑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仅被告被监禁的情况

  当被告是被监禁的服刑人员时,立法者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和减轻公民负担的考量,作出了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具体包括:已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以及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

  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如果一律要求原告到被告服刑地法院起诉,将无形中增加公民的诉讼负担。因此,法律赋予原告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二)双方均被监禁的情况

  若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管辖规则又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需要注意,这一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即: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确认原告是否被监禁。只要原告未被监禁,无论被告被监禁多久(即便已超过一年),管辖法院均为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少当事人及部分律师误以为被告服刑地法院有管辖权而向错误法院起诉,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误。

  当原告和被告均为服刑人员时,则要考虑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达到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实务中律师需要准确计算被告被监禁的起止时间,以确定管辖法院。

  (三)原告被监禁,被告未被监禁的情况

  如果服刑人员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被监禁的是原告本人、被告未被监禁,则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例外规定,因为该条是针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而言的。

  虽然这种情况的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但是,考虑到原告系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会在原告服刑场所安排开庭审理。

  二、立案注意事项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除常规的离婚诉讼立案材料外,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原告须提交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被告所在监狱出具的服刑证明原件以证明被告系服刑人员。在离婚案件实务中,由于被告已经服刑多年,原告可能已经遗失了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也没有保存任何复印件或文件照片。并且有的监狱对于提供服刑证明的配合度不高。实际上,法院立案时也接受在公开案例数据库(如裁判文书网、法信、北大法宝、无讼等)中获取的完整裁判文书。建议在起诉时,将查询的裁判文书或相关文书的截图作为辅助证据一并提交,以提高立案效率。

  第二,《民诉法解释》第八条适用的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如果原告主张适用该条规定,立案时还必须提供原告自己也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证据,如法院裁判文书。

  三、庭审安排

  对服刑人员的民事诉讼的管辖虽然分了很多种情形,但是庭审不一定在受案法院进行。由于服刑人员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 到监狱开庭:受理案件的法院安排法官前往被告服刑的监狱进行开庭审理。这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但需要监狱管理部门的配合。与监狱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庭审安排由受案法院完成。

  2. 视频庭审: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有的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监狱设置视频终端,被告在监狱内通过视频参与庭审。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当事人身份核验、调解意愿表达、笔录签字等程序性问题,目前视频开庭在离婚案件中并非普遍首选,目前这种方式一般不被法院选用。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诉讼周期可能较长的情况,特别是联系监狱、安排开庭时间往往需要数周甚至数月,应合理管理当事人的预期。

  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看似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实则涉及对《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和对个案事实的精准判断。核心在于区分“仅被告一方被监禁”与“双方均被监禁”两种情形,前者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后者则需进一步考察被告被监禁的时间是否满一年。

  作为律师,准确掌握这些规则并将其灵活运用于实务,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避免因管辖错误而导致的诉讼延误,也有利于建立对案件进程的合理预期。

  四、庭前准备

  律师前往监狱开庭,其准备工作的核心是“零电子化”与“极速流程”。与普通法院开庭不同,监狱的安检和会见流程极为严格,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一)至少提前一小时抵达

  进入监狱不仅需要常规的身份核验,还需办理专门的“临时出入证”或“会见证”。大门执勤人员需联系狱政科、确认法官身份、登记律师执业证信息,并与监区确认提押罪犯(被告)的时间,这套内部流程耗时远超法院的安检。

  务必在法院通知的正式开庭时间前至少提前1小时抵达监狱大门。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应对门卫登记、证件核查、车辆停放以及步行至审判区域的时间。迟到将直接导致当日提押程序取消,庭审改期。

  (二)材料要求全面纸质化

  根据《监狱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录音笔等一切具有录音、录像、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均严禁带入监区。所有材料均要求纸质化。

  必备纸质材料包括:

  律师本人:执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监狱方会留存一份)。

  法院文件:法院传票或开庭通知书(用于向门卫证明来意)。

  案件材料:起诉状、证据目录及全部证据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三份,一份交法庭记录,一份交被告阅看,一份自己留用)。建议将答辩意见、代理词、最终调解方案要点也打印在纸上,以备发言时查阅。

  笔录纸与笔:携带多支黑色签字笔和空白A4纸,用于记录庭审要点,并应对被告需要签字确认的事项。

  (三)提前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

  在开庭前3-5天,建议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确认其是否已成功联系监狱狱政科并取得开庭许可。若法官尚未联系,律师可提供该监狱狱政科的电话,以协助法官完成对接,确保开庭日不会“跑空”。

  (四)情绪与策略准备

  服刑人员长期身处封闭环境,情绪可能更为敏感、偏激。律师应提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准备好应对被告强烈对抗情绪的预案。同时,需提醒原告(通常为申请人)在法庭上保持克制,避免言语刺激被告,以免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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