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离婚后被前夫烧死一案、成都谢女士两年内被家暴16次案、孟村案等一系列引发广泛关注的严重家庭暴力案件形成了令人痛心的序列。这些极端案件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家庭暴力的本质及其在法律与实践层面的应对之策。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该条款,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通常包括: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拟制(如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兄弟姐妹、婆媳等。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还进行了重要补充,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情侣关系、寄养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
第二,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了身体侵害,也包括精神侵害,明确列举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此外,第二条也用了“等行为”的开放式列举。在实践中,经济控制(如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使对方陷入经济依附状态)、冷暴力(长期不理不睬、冷漠以对) 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第三,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轻伤、重伤等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法定的暴力行为,即使身体伤害痕迹不明显,但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恐惧、羞辱,即可构成家庭暴力。这一点对于保护受害者至关重要,它降低了认定门槛,使法律能够更早地介入。
第四,对于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法律特别强调了“经常性”;对身体侵害类家庭暴力并未规定经常性。这表明,偶尔的、一次性的争吵或辱骂,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但持续的、频繁的精神侵害则构成,因此,在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案件中,原告需对“经常性”进行举证,而对于身体侵害类家庭暴力案件中则无需对“经常性”进行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经常性”的举证要求有偏差。
二、对家庭暴力的多层次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已形成对家庭暴力的多层次法律规制体系:
在民法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并且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第1079条);是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第1087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第1091条);还影响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第1084条)。因此,有家庭暴力因素的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明是此类案件的核心。
在行政法层面,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还规定了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强制报告制度(第14条);告诫书制度(第16、17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23、24条)等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规定了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实践中,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伤害程度不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接警后一般不主动拘留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而是以第四十五条作为处罚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处理施暴者的,公安机关才对施暴者实施拘留的处罚。
在刑法层面,《刑法》中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均可适用于家庭暴力情形。家庭暴力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施暴者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且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具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加重情节的极端案件,施暴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处。此外,如果经侦查发现具有长期家庭暴力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因主观要件(过失)与其他两个罪名(故意)不同,不能被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吸收,而应当单独评价,数罪并罚。
然而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因证据不足、经济依赖、考虑子女或恐惧报复等原因而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暴力持续发生,得不到及时的干预和惩罚。
三、惩治家庭暴力的实践难题
张琪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中对2016—2018年共22624份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判决书进行统计,其中只有4.27%被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认定比例如此之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可见一斑。其原因主要是家庭暴力的举证难。
首先,证据收集是最大挑战。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私密空间,证人难寻,且伤害痕迹往往随时间消退。孟村案属极端暴力案件,由于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内,施暴者甚至有足够的时间在其母亲的帮助下处理了犯罪现场之后才将死者送到医院。假设本案仅仅造成受暴者受伤,即使是鼻青脸肿、满身是血,那么这一次次严重的身心伤害都会隐匿在家庭的私密空间中。再假设某天受暴者决心起诉离婚,主张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那么,她也很难进行举证。
第二,受害者因恐惧、依赖或羞耻未能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在婚后不久就遭到家暴,既没有报警,也从未向外界求助,甚至都不会向家人诉苦。一方面是出于羞耻的感受,不愿意将不堪的遭遇暴露于人前;另一方面是担心遭到家暴升级的报复。此外,很多受暴者对施暴者有经济依赖,并且,施暴者也会故意阻碍受暴者重新恢复经济独立。
第三,心理控制、经济控制等非身体侵害类暴力形式更加难以举证。往往身体侵害型家庭暴力一般都伴有心理控制和/或经济控制。
四、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亲朋好友的建议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下建议或许能提供一些帮助:
1.提高警觉,识别暴力循环(紧张情绪积累、暴力爆发、蜜月期)的模式,及时采取预防与自救;
2.转变观念,家庭暴力是施暴者的错,受害者不要自我归因,无需感到羞耻。社会也应转变观念,我们应当谴责施暴者,帮助受暴者,而不是冷漠的视而不见甚至幸灾乐祸。
3.寻求帮助,向居委会、妇联、公安机关或专业社会组织求助,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打110报案;
4.保留证据,包括伤情照片、医疗记录、报警回执、录音录像等;
5.善用法律工具,特别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制定安全计划,包括准备应急包、确定避难场所、告知可信赖的亲友等。
对于目睹或得知家庭暴力发生的亲友(甚至邻居),我们也可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受暴者提供帮助,给予力量:
1.帮助报警,并请求警察出警后务必制作《询问笔录》和《报警回执》,这是未来认定家暴的核心证据。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用手机录制视频或音频,记录下施暴过程、受害人的伤痕、现场的哭喊声、砸东西的声音等,录制时可清晰说出日期和时间。
3.作为证人,积极配合警方、检察官、法官的调查,如实陈述看到、听到的情况。
4.若得知受害人受伤,主动提出陪同她去医院就诊。向医生明确说明伤情是“家暴所致”,确保病历上准确记录受伤原因、部位和程度。
5.向她提供当地妇联、反家暴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鼓励并陪同她向这些机构求助。
6.在暴力危机发生时,为她提供紧急庇护。
7.协助她制定安全计划,预防危险情形,提前准备好安全包,装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伤情照片、病历、银行卡片、备用钥匙和少量现金,放在施暴者找不到的地方,商定遇险时的求助暗号。
8.尊重并持续陪伴她,理解受害者可能因经济、孩子、感情等因素无法立即离开的困境。避免指责她懦弱,而是尊重她的节奏,持续提供不离不弃的情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