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专题||反家暴典型案例四: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

2025-06-05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300

  我所律师范小梅博士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于“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联合发布了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发布后,范律师结合伦迪·班克罗夫特在《他为什么打我:家庭暴力的识别与自救》中的观点,在其视频号“范小梅导师组”对案例进行了逐一点评。现将点评内容整理成文字与读者分享。

  反家暴典型案例四: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于2019年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时年8岁)随二人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刘某坤与郭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刘某坤在家中多次采用拳打脚踢或用钥匙割划身体等方式殴打、虐待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以及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郭某某和岳某某,将岳某某的衣物剪坏、丢弃,对母女二人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诊断,未成年女孩岳某某已处于抑郁状态,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本案刘某坤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后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

  “小梅博士”点评

  参考本案,向非法律专业人士着重提示以下三点:

  第一,重婚不以结婚登记为要件。《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本案中刘某坤与郭某某并未登记结婚,但是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还生育一子,构成重婚罪。

  第二,同居关系(无论同居是否合法)构成家庭成员关系,符合虐待罪的对象要件。《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重婚下的同居关系虽属于非法,但是不影响家庭成员关系的形成。因此,本案刘某坤和郭莫某、岳某某之间也构成家庭成员关系,满足虐待罪的对象要件。

  北大女生包丽被男友牟林翰PUA,导致其自杀一案至今令人心痛不已。该案中,包丽与牟林翰系合法同居,也构成的家庭成员关系。二人虽仅为男女朋友关系,但因二人客观上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事实基础,被法院认定为二人构成家庭成员关系,符合虐待罪的对象要件。202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3年2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如遇家暴,应及时报警。由于家暴的隐秘性,本案中郭某某最终选择报警,才让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除了受暴者自己报警,知情者也可以帮助报警。笔者办理过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也有过受暴者的亲友甚至陌生目击者帮忙报警的情况。这也说明社会观念在变化——“家暴”不再被普遍认为是“别人家的家务事,不便插手”。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被禁止,施暴者应当依法承当责任。受暴者要勇敢求助,社会也应共同构建反家暴防线。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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