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024-10-1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 浏览:89

  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成员。

  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的修订顺应了国有企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其中,新《公司法》优化了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将职工董事制度将演变为:1)对部分国有公司的强制性要求;2)对人数超300人的公司“择一”要求;3)其他公司可选的一种民主管理方式。

  职工董事制度的变革是响应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关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更好地保障非国有企业职工的权益,推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化。

  一、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渊源

  职工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让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从而实现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我国职工董事制度起源于1992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正式将职工董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第六十八条则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可见,最早的职工董事制度是针对部分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要求。

  为发挥职工董事作用,2006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印发了职工董事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细化了国有企业设置职工董事规定。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6年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首先得是“本公司职工”,同时规定: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2012年印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明确所有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均应实行民主管理,为企业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全国总工会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对于有意建立或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的公司而言中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引。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并未对职工董事的职权做任何特别规定。

  二、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1.委托关系

  职工董事拥有董事身份,是董事的一份子。关于董事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董事代理人说、董事受托人说、董事雇员说等不同观点。根本上,公司设置董事的初衷恰恰是因为公司法人的非实体性,法律拟制的公司主体背后需要实际的人力推动公司运转。这是董事制度产生的根源,并不因董事身份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如独立董事、执行董事、职工董事等)的差异而有所改变。

  董事是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选任的,约定其代为处理公司事务的人。因此,董事与公司之间实质上是委托关系,即公司作为委托人,董事作为受托人,职工董事同样是董事会的一员。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构成职工董事的履职基础。

  2.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职工董事的履职条件首先是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和职工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当然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公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肯定了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并不相互排斥。

  参考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孙起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麦达斯控股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洛阳麦达斯铝业及麦达斯轻合金系关联公司。麦达斯控股独资设立麦达斯轻合金,吉林麦达斯铝业独资设立洛阳麦达斯铝业。

  2001年3月至2017年7月,吉林麦达斯铝业先后聘任孙某祥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其间,孙某祥被派往洛阳麦达斯铝业兼任总经理。孙某祥任职期间,吉林麦达斯铝业、洛阳麦达斯铝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吉林麦达斯铝业支付,自2016年1月起,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2017年7月20日,麦达斯控股任命孙某祥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由麦达斯轻合金按月支付工资并扣缴个税,五险一金仍委托外服公司代扣代缴。工作期间,孙某祥除履行董事长职责外,还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公司融资、财务管理及政府协调相关工作,但麦达斯控股、麦达斯轻合金均未与孙某祥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2月7日,麦达斯控股免去孙某祥的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解聘原因为企业内部正常职务调整,此后未再安排孙某祥从事其他工作。自2018年3月起,麦达斯轻合金未向孙某祥发放工资及支付“五险一金”费用,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费用由孙某祥实际支付。2018年2月至10月,孙某祥共计垫付“五险一金”费用92327.49元(其中单位承担部分60975.81元)。

  2018年4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麦达斯轻合金重整申请。孙某祥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等问题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孙某祥遂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吉04民破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麦达斯控股并未在本公司对孙起祥有过职务任命,孙起祥与麦达斯控股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终止麦达斯轻合金重整程序,宣告麦达斯轻合金破产。

  裁判要旨: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托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职工董事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继续履职

  1.职工董事劳动关系解除并不当然影响董事身份

  根据《公司法》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笔者认为职工董事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事项,劳动合同解除仅表示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职工董事的董事身份由于未经过《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解任程序,因此就算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未经过《公司法》规定的解任程序,职工董事仍应继续履职。

  如上所述,担任职工董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解除,此时该人员不再具备担任职工董事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司通过内部程序进行合理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职工董事民主选举方式,职工董事的任免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应该按照内部程序及时调整董事会成员。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董事的任免事项进行决议。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调整董事会成员,可能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

  2.职工董事的董事职务被解除也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并解除

  公司与职工董事之间属于委托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公司与员工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也表明两种身份既可以共存(既是董事又是职员),也可以单独存在(只是董事)。董事身份的解除不代表着职员身份的消灭。

  就职工董事委托合同的解除方面,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遵循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决定,而不是直接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即使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解除员工的董事身份,但不意味着公司能免除在劳动合同项下所需承担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员工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岗位不复存在。

  小结

  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两种关系并不相互排斥。任意一种关系的解除都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旨在保护职工董事的权益,并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胡孟宁律师:13882188933 hml-l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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