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法律流程

2024-04-23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雨桐 浏览:65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合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由接受合并的公司进行承接。吸收合并是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对于优化企业结构、加强资源整合、提升企业竞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对吸收合并的程序及常见问题进行介绍。

  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

  1、吸收合并各方进行内部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吸收合并,应当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程序,另外,国有企业的吸收合并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除履行前述决议程序外,还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审计、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吸收合并主体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进行审计、评估。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用进行评估,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转让价格: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清晰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

  4、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协议主要内容一般包括:①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②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④合并形式;⑤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⑥职工安置办法;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签约日期、地点;⑩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6、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吸收合并后,因合并而继续存续的公司需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还应进行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二、吸收合并程序中的常见问题

  1、吸收合并中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通过合并协议进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即吸收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须进行累加变更,仅需要扣减合并各方之间的关联投资对应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数额。

  同时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吸收合并后股东出资份额。需在合并协议中对合并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进行明确,涉及注册资本额、出资比例变更的,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公司资质承继问题

  对于公司吸收合并后资质是否可以进行承继,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仅部分行业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可以实现资质转移。公司吸收合并中需要结合该等资质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行业规定进行判断,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的资质主管部门要求,提前咨询相关审批部门。

  3、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被合并公司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存续的公司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公司纳税义务的风险。同时,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应当关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产生多缴、漏缴的税收风险。

  4、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在该阶段发生合并情形的,应当将该情形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及时将该情形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影响招标的公正性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参与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中标候选人发生吸收合并,招标人可根据中标候选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评估其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及具备履约能力,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或者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发生公司吸收合并,招标人需要对合并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条件以及履约能力评估,确实有明确证据证明合并后的企业不满足资质要求以及无履约能力的,可以拒绝与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可重新招标。若经招标人审查合并后的企业资质符合要求且具有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当与合并后的企业直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发生合并情形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直接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招标人与合并后的企业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5、劳动关系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在劳动合同的各项条件均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于被吸收方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原则上由吸收方继续履行,若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则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结语

  企业吸收合并中涉及到多方面需要处理的事宜,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统筹进行考虑,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要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确保依法合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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