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到来”!谨防空调安装事故风险。

2023-05-1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新宇 浏览:424

  酷暑即将来临,空调必不可少。然而,在空调的安装、维修过程中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夏季持续高温,安装维修行业最为繁忙的时候,时常会发生空调安装工人受伤、坠亡;空调安装过程中发生高空坠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等情况。对于空调安装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上述问题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笔者通过以下因空调安装维修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吉0422民初1215号崔静涛诉史俊波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经营者:李朝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崔静涛受雇于被告一史俊波,为被告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在东辽县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区安装空调。崔静涛和史俊波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50元,由被告一史俊波提供工具,原告听从被告一史俊波指示、安排。2022年7月14日,原告在拆卸跳板过程中未系安全绳,发生事故,造成左跟骨粉碎骨折,左足跟挫裂伤,左足骨筋膜室综合征。原告主张其受伤是因为被告一史俊波提供的劳务工具存在缺陷所致,被告一史俊波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格力空调专卖店将该空调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空调安装资质的自然人史俊波,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崔静涛在安装空调时意外受伤,被告史俊波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

  在空调安装维修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常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由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具有劳务性质,因此不易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将承揽与雇佣的区别阐述为: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认定为承揽。

  因此,根据法院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可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做出如下分析:

  (一)原告与被告一的法律关系

  被告一史俊波每日接送原告进行案涉安装空调作业,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多至晚上17点多,并为其提供工具,原告在工作期间内听从被告一史俊波指示、安排,双方约定日工资150元,并由被告一史俊波支付工资。被告一对原告存在控制支配关系,被告一为原告提供劳动工具且双方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崔静涛与被告一史俊波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二)两被告的法律关系

  被告一史俊波长期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且非为被告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的员工,双方以被告一史俊波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被告二并不干涉工作的其他方面,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

  三、赔偿责任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崔静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应当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预判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业时未系安全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对自身损害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被告一史俊波长期从事该行业工作,其应当知晓空调安装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工作要求,应当招用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该工作,并应充分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风险。同时,被告一史俊波还应当对劳务人员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而被告一史俊波没有履行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亦负有较大责任。法院酌定被告一史俊波承担40%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理由是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作为多年从事空调售卖经营者,应知道空调安装属于高处作业,其安装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被告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将安装工作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一史俊波,被告一史俊波又将工作交由同样没有资质的原告崔静涛,其选任过失对原告崔静涛受伤负有相应的责任。同时,被告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也未对定作工程进行合理指示。综上,被告二辽源市龙山区晟兴格力空调专卖店对于原告崔静涛的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

  (一)由空调厂家自行负责安装维修

  一般大型家电公司如美的、格力集团,都会有专门的售后维修部来为空调的安装维修提供一站式服务。售后维修部的工作人员都是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保险的安装工,一般发生意外事故,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工伤处理,此种情况最容易处理。

  (二)空调经营者将安装维修服务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负责

  这种情况,双方构成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虽然定作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这就要求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将安装维修工作交由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来进行,保证空调安装维修工作有秩序、有保障的开展。

  消费者自己联系安装工人或经营者来对空调进行安装或维修,同样也属于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这就要求,消费者在选任安装工人、经营者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其是否符合资质?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勿因贪图一时便宜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安装工人受雇于买卖合同中的家电经营者或与家电经营者达成承揽关系负责空调安装的第三方个人,空调由家电经营者或第三人个人负责安装

  此种情况,家电维修部或第三人个人对安装工人存在控制、支配,存在从属关系,并且家电维修部或第三人个人为安装工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因此构成雇佣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空调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家电经营者或第三方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安装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时,家电经营者或第三方个人可向其追偿。

  五、启示

  通过上文厘清了在空调安装维修过程中形成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以及赔偿责任分配的问题。无论是在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都应雇佣、选任有资质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工人,否则,在造成劳务提供者或第三人损害时,雇佣方或者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在雇佣关系中存在人身依附性,雇佣方还应保证工作场所、其提供的劳动工具、设备符合行业标准,切实维护安装工人的安全,最大程度上降低危险的发生。

  空调安装维修从业人员也必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务必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时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规范操作,对自己和对他人充分负责。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空调安装维修属于特种作业,存在高度危险。若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懒散,极容易造成危险事故的发生。因此不仅应从行业内部保障安装工人的安全,更应将安全意识渗透到各个方面,从根本上减少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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