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小贴士(二)

2023-04-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焱杰 浏览:277

  欠钱的是大爷——虽价值取向不好,却也道出很多收不回借款的债权人的无奈。找律师、打官司、然后赢了官司没收到钱。这都还好,毕竟拿到法院的判决,限高、拉黑等执行措施至少让欠钱不还的人感受到压力,总归还可以幻想万一哪天被执行人有了财产还有望追回。最怕是那种明明借了钱,却打不赢官司——因为证据不足。那么本篇就主要讲讲民间借贷中的证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可以视为关于证据和事实认定的规定。条文中提到的借据、收据和欠条是多数情况下发生借贷关系时需要履行的手续,但仅有这些还不够。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各种形式理解越来越透彻。他们认定借贷是否发生、利息如何支付、是否有还本付息等情况时,并不会单纯看借条等书证,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线索,再通过自由心证进行事实还原。这个也是前述条文的内涵和要求。这种趋势和做法,从宏观的、大量案件角度审视,最终判决认定接近真实事实的概率很大。但从个案的角度审视,对借款人其实要求蛮高。证据链的形成在民间借贷中相当重要。相对完善的证据应该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建议要形成借据、收据、借条、欠条等各种表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书证。随着技术的发展,微信或其他实时通讯工具在日常生活中适用越来越频繁,在手写借条无法实现时,至少通过短信、微信等可以记录、留存的通讯方式将双方关于“借钱”达成合意进行保留,这是一个必要操作。

  其次,由于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达成合意后还得有资金的实际出借才算合同成立。对“出借”这一行为,建议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同时在转款时候进行备注,明确该笔转账是借款。若系现金出借,如是取现后出借,建议保留取款单和冠字码。如是存量现金的出借,可考虑交付时候的拍照、录像。

  最后,因为民间借贷中一贯的观点是“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借钱时谈好的利息,要么在借条上记载,要么通过微信、短信等确认。最不济,在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应要求其备注:“利息”。否则,很可能出现仅仅口头约定有利息,过程中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备注,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所还的是利息,最终发生争议时,该利息被认定成本金。

  此外,若是资金往来频繁、密集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除建议每笔资金进行备注外,还可定期进行对账确认。笔者就曾见过生意上合作伙伴,几乎每天都有各种资金往来,对于其中的民间借贷部分,诉诸法院,但因对每笔资金的性质各执一词而无法完成对账,法院最终驳回诉请的案例。

  切记,法院不是万能的。作为审判机构,法官判案依据的是证据。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法官没有立场、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帮当事人回到事情真实的状况。

  但需注意,前文提到的“证据”或“证据形式”,尤其是涉及到通讯记录,往往会因为个人语言习惯和表达方式而产生歧义。并且脱离了背景和前后沟通的单独一段通讯交谈记录,也往往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所以,即使前述“证据”齐备,也不能说万事大吉或法官一定会支持主张。保险起见,还是最好订立一份条款完备的书面《借款合同》,并严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民间借贷。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