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小贴士(一)

2023-03-0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胡焱杰 浏览:279

  资金融通行业古已有之,不同时期表现不同,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商品——“货币或货币符号”的贩售。借贷活动,尤其是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出体的借款合同,即现在统称的“民间借贷”,国家的法律、政策跟随实践情况不断有调整和变化。客观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老板,生意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亲朋好友间借款亦很常见,故本文拟将作者在执业过程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的常见问题以小贴士的方式提供给读者,供参考。

  一、借款合同无效并非意味着不还钱

  “九民纪要”出台后,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就不用归还的说法喧嚣尘上。这个观点前面半句无比正确,但所谓不用归还这个判断则毫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借款合同无效,所欠款项仍应归还是大概率事件。

  故,贴士1:对债务人而言,欠债还钱是朴素而正确的价值观,为避免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带来的影响,再考虑到诉讼费、律师费和执行费等费用可能由债务人承担,借钱得还。

  贴士2:对债权人而言,除亲戚朋友在正常社交过程中把钱借出去外,尽量不要图方便,贪便宜,将借钱赚利息作为一种营生手段。否则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光社会形象受损,利息还收不到,得不偿失。

  二、借款合同无效将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在借款活动中常见有拉保证人为还款提供保证,用房产提供抵押来防范借款的风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据此,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通过担保措施根本无法防范风险。所以重复贴士2,莫要“职业放贷”。

  在保证人提供担保时,还有种常见情况是公司老板出面借钱,用公司来签保证合同,或用公司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此种情况实际构成关联担保。“九民纪要”的共识为,关联担保需要公司合法的决策程序,否则保证或抵押亦属无效。而如何判断是否是关联担保,如何甄别是合法的公司决策程序,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属实困难,为防血本无归,那么就还是回到贴士2,莫要职业放贷。

  三、利息问题

  如果借款无法避免发生了,那就谈谈利息。社会上流行的三分、两分等的操作,随着最新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出台已变得不合法。现在统一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就是4倍LPR,多支付的利息要折抵本金(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法定利率上限不在此讨论)。需注意两点,首先,利率过高不合法,不等于利息不合法,过高的利息做调整即可;只要约定有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一直存在,仅仅是支付多少而已;其次,莫要小看4倍LPR和三分、两分的息差问题,在一直高额付息却未能还本的情况下,息差部分可能冲抵掉相当金额的本金;作者甚至还接触过债权人起诉后一审、二审判定债务人还本付息xx元;待再审过程中依法仔细算账,多付利息抵扣本金,本金逐步减少,多付利息越来越多,后期所谓的付息已经是还本,最后所还款项超出本金,再审法院判定债权人要归还债务人多还的xx元这样的案例。债权人一味追求高利息,不仅可能让债务人不堪重负而导致还本困难,更可能前面收得欢,后面拉清单。

  故,贴士3:民间借贷中利息应该合法适当。由于LPR定期会调整,调高调低均有可能,故建议采取约定利率计算方式而非简单一个数字。

  四、抵押登记的办理问题

  那么是否不以放贷为业,利息计取合法,在合法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民间借贷债权人就高枕无忧呢?不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确定的原则是:抵押登记的金额将限制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因此,例如债权本金金额为100万,抵押时登记的金额是100万,实际连本带利欠款200万,房屋拍卖所得扣除所有费用后恰好有200万,如果债务人有其他债务,可能债权人最终只能拿回100万。所以,债务人逾期后,长期不行使权利,实现抵押权,认为有了抵押就毫无风险,放任利息增长,恐怕增长的利息最终也仅是数字。

  进一步,《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贴士4:民间借贷中办理抵押时要注意登记金额,登记金额才是确定优先权数额的依据,不及时行权,轻则回收资金打折,重则抵押权实际是一纸空文。

  以上小随笔,只是个人执业中的感悟,后续将继续整理推送供参详。若有兴趣,请持续关注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无需小红心和双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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