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Z世代”开始立遗嘱

2022-10-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芷玮 浏览:306

 

  3月21日,中华遗嘱库正式发布《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今年中华遗嘱库首次公布了“00后”遗嘱数据,根据数据显示,2020-2021年立遗嘱人群中,“00后”一共有223人,近一年增长了14.42%。而90后立遗嘱的群体每年仍然表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截至2021年底,总人数达到1204人,较去年相比增长了80%。

  虽然大多数年轻的“Z世代”金钱财富还未开始积累,但作为与互联网接轨成长的数媒土著,社交帐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构建了90后、00后生活的重要部分。在社交平台点进“当90后开始立遗嘱”的话题,众多网友调侃到“急需建立人生删除事务所,把我的电子设备全部格式化”,“帮我把社交帐号全部销号”,“把游戏帐号留给兄弟”,当然除了“要留清白在人间”的玩笑话外,也有部分网友想要将社交帐号保留给亲人朋友留作纪念。《白皮书》也显示,支付宝、微信、QQ、游戏帐号等虚拟财产是00后、9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但是,与虚拟财产相关的遗嘱是否有效?又如何实现?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被明确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界定、财产范围的认定、保护措施等仍然不明确,无法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指引。从民法理论出发,只要能为人力所控制,无体物亦可成为物权之客体,网络帐号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公示性和独立处分性,符合物权的特征,因而将网络帐号作为物权处置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若将网络帐号作为物权处置,网络帐号的所有权归属又如何界定?是属于平台所有?注册者所有?还是实际运营者所有?

  让我们来查阅主流社交平台服务协议如何约定。

  微信:《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条约定:“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帐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帐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帐号。”

  QQ:《QQ号码规则》第二条:“QQ号码是腾讯创设的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标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第八条:“8.2 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您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第十条:“10.4 腾讯按照本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冻结或终止您对QQ号码的使用,而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用户资料、邮件和游戏道具及相关数据等的清空等),由您自行承担。”

  支付宝:《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4、用户标识和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也无法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7.1条:“ 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帐号在帐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帐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帐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小红书:《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第二条:“2.3 您理解且确认,您在小红书注册帐号的所有权及有关权益均归本公司所有,您完成注册手续后仅享有该帐号的使用权。”

  微博:《微博服务使用协议》1.2.2 条:“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帐号或微博昵称。”

  抖音:《抖音用户服务协议》3.4条:“您在“抖音”中的注册帐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帐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帐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帐号。”

  由以上可见,QQ、微信、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均明确约定了帐号所有权归运营方所有而支付宝、微博、抖音等平台虽未约定帐号所有权归属,但也均对帐号使用作出了限制性约定,同时,几乎所有社交平台均约定了运营方有权冻结、注销或禁用用户帐号。而微信、支付宝平台则明确了帐号不得继承。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金钱购买的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具有财产属性,此类虚拟财产的继承在理论上没有太多争议,主要困难在于如何操作。而网络帐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同时网络帐号也因“流量”承载着不可否认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在公开性的网络社交平台,用户注册帐号之后,通过不断地发布信息吸引粉丝获取流量,通过广告收益等将流量变现,获取经济效益,用户在帐号运营过程中付出了大量智力和劳动力,从而提升了帐号的经济价值。若将网络帐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方,用户权益或将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中对帐号所有权的约定以及限制是否当然有效同样值得考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法律尚未明确网络帐号权属的空白状态下,不排除服务协议中对所有权的约定以及限制可能存在因违反格式条款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虽然还未形成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公证时,仍会将平台服务协议中对网络帐号的相关约定作为审查事项。例如广州公证处在相关报道中表示,“在目前的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网络虚拟财产遗嘱或者承继公证时,会重点审查立遗嘱人是否确系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平台规则是否对该网络虚拟财产承继规定了明确要求,该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被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等,以此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从而帮助遗嘱人实现财富的传承。”

  综上,将虚拟财产列入遗嘱,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仍然存在一定困难,仍待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支撑。或许也有人不解为何要将这样严肃的遗嘱话题“娱乐化”,而正处青春年华的90后、00后又为何将立遗嘱提上日程?在风险社会下,明天和意外并不确定哪一个会先到来,死亡的终极命题离每个人也并不遥远。订立遗嘱并非对生命的消极看待,而是人类与死亡话题的和解,能够正确凝视死亡的本质,正意味着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中潜伏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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