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

2021-12-0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文霞 浏览:642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是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依据。它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福利管理、考勤休假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等内容。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劳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管理方式,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仅需要考量如何提高用人单位的生产管理效率,更应注重如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满足何种条件下才能对本单位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一、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主要指其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例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试用期时长超出法律规定时长、规定劳动者加班公司不予支付加班费用或规定的支付比例低于法定支付比例、限制女职工怀孕、对公司招聘需求做出地域/性别等限制性规定均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相冲突,上述示例性规定因违法现行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其内容不应违法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缔约优势地位,若任凭用人单位及其管理层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无疑会在制度上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大劳动者义务,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极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根据此类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的,极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破坏社会和谐。

  工会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恰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程序予以修改完善。通过此程序保障企业规章制度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公示

  公司规章制度在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后,为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使规章制度具有实操性质,应当向劳动者予以公示,或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让劳动者签署。

  四、律师观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司法实务中对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之倾向,为确保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内部适用的效力。应当从:1、制度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之规定;2、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应当合法合规;3、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4、劳动者需同意制度规定。

  其中,针对第4点“劳动者同意”,体现的形式不限,也无明确法律要求之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律师建议在《劳动合同》载明:(1)合同签订前,劳动者确认已对公司现有制度进行了培训、学习,并同意用人单位现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2)对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合法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制度,劳动者同意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具体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及时组织员工培训,在培训签到时同时要求员工签署“劳动者同意遵守制度,同意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以上,形成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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